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高校该不该公示舞弊学生信息
作者:胡波


    ■胡 波
  各高校的期末考试已经结束,最近不少新闻报道中称,国内高校大多以张榜公示的形式处理考试作弊。比如,武汉理工大学在教学楼、图书馆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公示在英语四六级考试、期末考试、重修课程考试等考试中舞弊学生的姓名、专业、班级及舞弊方式等信息;陕西省西安市一所高校在其教学楼门口的大屏幕上公示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性别、籍贯、学号,违纪方法及处理办法,并在教学楼张贴“白纸黑字”公告;黑龙江省某高校大四学生考试舞弊的公告从校内网 “翻墙”到了公共互联网,流传在外的污点信息让学生备受煎熬。
  高校张榜公示处理舞弊的考生,这在国内高校中很常见。如今,高校的考试诚信氛围每况愈下,在遏制作弊的问题上,高校的这一做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此类做法的争议声一直不断,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此举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2012年8月末,全球闻名的哈佛大学也爆出了一桩学术诚信丑闻,在该校一门春季课程的期末考试中,近一半学生涉嫌作弊,这算是该校有史以来最大的作弊事件。对此,哈佛大学官方发布公告确认该项学术作弊事件,但校方拒绝透露相关课程名称与学生情况,称“联邦隐私权法禁止学校公布相关学生姓名”。
  对于该不该公示舞弊学生姓名,美国大学有法可依。反观国内,似乎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目前部分高校的做法。
  2012年1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新修订发布,对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的国家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罚办法做出了统一的规定,但其中并未涉及对高校内部考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具体说明是否要公示舞弊学生的信息。期末考试对高校来说似乎更像一件“家务事”,对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大多由高校自己酌情决定。
  另外,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隐私权”的解释大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阐释得比较零散,不够系统,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外延等也并没有确定下来。虽然公示舞弊学生信息是高校处理作弊现象普遍默认的做法,但也有高校选择不公示。而且在具体公示的内容上也存在差别,有的只公示学生的部分信息,有的则公示全部信息,这也很难界定高校的此类做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笔者以为,考试作弊现象难以避免,但在处理办法上还可以进一步改进。一方面,高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有必要将舞弊处理办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求得法律的支撑,处理的方式要更细则化;另一方面,也应加强诚信教育,这不仅要体现在新生的入学教育中,也应在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中进行贯彻。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C3 版:生活·教育】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高校该不该公示舞弊学生信息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