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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的假户口未必导致财产充公
作者:李克杰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假户口所涉及的财产决非不分情况全部予以没收,虽然假户口是违法的,但对它所涉及财产的处理却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李克杰
  近期,由“房姐”、“房妹”、“房媳”事件引发的假户口、多户口问题引发社会热议,尤其是针对 “已注销户口”、“涉案民警已停职”的惩治措施,百姓更是高度关注。有专家指出,假户口所涉及的财产,应该依法没收(据1月30日新华社报道)。
  “假户口涉及财产应依法没收”的说法,让人很解气。然而,这种说法却是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误解,有必要予以澄清。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假户口所涉及的财产决非不分情况全部予以没收,虽然假户口是违法的,但对它所涉及财产的处理却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处罚种类只有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两种。而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身份证违法行为涉及财产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没收违法所得一种。也就是说,对于假户口所涉及的财产处罚,如果不构成犯罪,则仅限于没收违法所得,且其前提是“有违法所得的”。
  那么,哪些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呢?概括地讲,就是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收益。具体到户口和身份证而言,由于户口和身份证在许多地方附带大量福利和其他利益,比如购买经济适用房,获得医保和低保,在房屋限购的情况下还能获得在特定城市的购房资格,甚至在个别大城市还可以将本地户口和身份证出租给他人获利等等。所有依附在假户口和身份证上面的利益,已经转化为违法行为人财产的,都是假户口的违法所得,均属于“应予没收”之列。
  需要弄清楚的是,法律上所说的“违法所得”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涉及财产”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以“房姐”为例,她利用假户口在北京购房,“没收其利用假户口的违法所得”并不等于“没收假户口所涉及的全部房产”。在这里首先要确定假户口和身份证的“违法所得”到底是什么。如果“房姐”仅限于假户口和身份证的违法行为,那么在当前商品房限购的情况下她的“违法所得”仅仅是一个购房资格和一次购房所获的财产利益。假定“房姐”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房,那么,对假户口和身份证所涉及房产就不是“没收”的问题,而是撤销购房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的问题,因为合同主体不合格。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购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对涉及房产进行拍卖,除了没收其增值部分的收益外,原购房成本还应返还购房人。假如“房姐”的房产并非利用假户口所获得的限购机会购买,那么,其房产就不能认定为假户口和身份证的违法所得,是没理由予以没收的。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形,那就是假户口名下的财产为 “房姐”的其他违法或犯罪所得,或者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购买,那么,假户口和身份证就沦为转移、隐匿违法犯罪所得的手段和途径,其作为赃物的房产就应当予以没收。但必须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没收财产,表面上看可能都是“假户口所涉及的财产”,却不能认为 “因为假户口而没收”,与“假户口涉及财产应依法没收”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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