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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交强险先买单
作者:谢莉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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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据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日前北京法院系统首例判决出炉——

■本报记者 谢莉葳

  按惯例,醉驾、毒驾、无照驾驶、故意撞人,这几种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一直是以合同中免责条款有规定,堂而皇之地拒绝赔偿。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醉酒驾车索赔案却推翻了这一行业惯例,给出了“先赔偿、再追偿”的结论。

  房山现首例醉驾判赔案例

  2012年8月10日晚,付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承担全部责任。但付某家境较差,本人又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被害人刘某的赔偿问题成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刘某家属得知,付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即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付某系醉酒驾车,属于保单声明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以往惯例,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都是拒赔的。但房山法院的判决让人眼前一亮:付某虽系醉酒后驾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被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并在指定期间履行了义务。
  据悉,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共29项条款,是2012年12月21日公布的,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和强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这起案件也被视为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施行后,北京法院系统做出的首例此类判决。

  转嫁的并非过错责任而是索赔风险

  在受害方获得赔偿的同时,有人提出异议,认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由保险公司买单,保险公司岂不成了冤大头,这样做是否公平?
  记者看到,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偿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承办此案的房山法院法官表示,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几种违法情形下的赔偿规则——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肇事司机行使追偿权。也就是说,这一规则并非把交通肇事的过错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是把追偿索赔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先行赔付。“这一最新精神的司法解释确立了一种交强险的‘全垫全追’处理模式,即使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董毅智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视为一种垫付,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先垫付再追偿仅限人身伤害

  记者同时了解到,该规则目前仅适用于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则不适用。
  “这主要是考虑到交强险的特殊性,更重要的是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加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更为突出等因素”,法官指出,“肇事司机有过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这一规则,目前仅适用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造成财产损失则不适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上述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害依然可以免责事由拒赔。
  此外,适用险种目前也仅限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仍不适用先行垫付。

  不足可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目前我国交强险赔偿额度最高限额为12万元。而随着国内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许多死亡伤残赔偿金都远远高于这一数字。
  业内人士建议,对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司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等几种情形,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还可以申请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2004年5月1日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了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部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据悉,该救助基金的筹集途径包括交强险保费收入、保险公司营业税补助、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者的罚款、社会捐助等。主要用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可依法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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