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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在我国发展的三个阶段
作者:慕波


  隐私权起源于西方国家,其在我国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及无线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在2013年3月6日新华网主办的“3·15剑指流氓软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在演讲时表示,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替代保护阶段。1987
年,我国实施《民法通则》,但并没有将隐私权规定在其中。朱巍表示,当时的网络不发达,涉及隐私侵权的情况非常少,实践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案件并不多见。这个时期的隐私权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适用替代保护形式,即用名誉权替代保护隐私权。所以,这个阶段被称为替代保护阶段。
  第二阶段,隐私权确立阶段。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各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尤其是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逐渐增多,隐私权作为保障网民信息安全的特殊权利应该独立。所以,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在该法第二条将隐私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其中,从这时候开始,民事法律中真正出现了隐私权的概念。所以,这个阶段被称为隐私权的确立阶段。
  第三阶段,隐私权的发展阶段。
隐私权虽然已经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确立,但并没有得到确切解释,因此,在适用过程中无法解决诸如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同时,利用网络技术侵害网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基于此情况,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拓展了隐私权的适用空间,将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点加以规定,所以,这个阶段被称为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阶段。
(慕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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