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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调查(下)
消费者自治是维权事业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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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是否愿意为参加消费者组织承担成本
图2:消费者组织应有的职责

待解的生存难题

  限制消费者社团组织发展、消费者结社权的实现不光有登记门槛,消费者社团本身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的难题也不容忽视。
  最直接的一个因素就是维持消费者社团生存的经费从何而来。
  本报此次开展的调查中,对于消费者组织的经费来源,有13.06%的受访者表示应该来自“会员的会费”,39.62%的受访者表示应来自“国家拨款”,还有33.89%的受访者表示应有“其他来源,如专门的社会捐助、基金会等”,只有13.42%的受访者表示“可以来自企业捐款”。
  而对于“消费者社团组织数量少,结社权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调查中,有79.31%的受访者认为“消费者社团组织数量少,结社权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是经费来源难以保证”,还有63.47%的受访者认为原因是“运行成本高”。
  从国际经验来看,会员制消费者组织由于消费者与社团之间的关系相对固定,消费者通过交纳会费、订阅刊物等方式加入成为会员,会员的会费、购买杂志的费用,成为消费者组织的主要经费来源。非会员制消费者组织,如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由于没有会员缴纳会费,除了公开发行《选择》杂志外,其经费来源主要为香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我国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代表的消费者组织,由于也采用了非会员制,也没有会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协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从其成立之初起,中消协的活动经费即是由国家财政拨付,这些经费被用于消费调查、比较试验等活动。
  而地方消费者组织情况则复杂得多,既有通过财政获得拨付的,也有由其主管部门工商局拨付活动经费的。一些地方消费者组织由于获得的经费偏少,有些工作难以开展。
  “消费者组织活动经费由政府财政拨付的制度,保证了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戎素云对此表示肯定,她认为,这一待遇与消费者组织“半官方”性质是分不开的。
  而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消费者组织而言,经费来源或将成为最大的问题。
  虽然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由消费者自发成立的消费者社团组织,但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打着“消费维权”、“3·15”旗号的咨询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以网站为依托,宣称从事“消费维权”工作。但据媒体报道,此类网站往往以“曝光投诉”相要挟,要求企业成为其付费会员,或收取各类赞助费用。
  张经认为,对于消费者组织的经费来源,政府需要改变传统思路,变行政拨款为购买服务,而消费者组织则通过向政府提供服务产品的方式,获得其生存所需要的经费。而对于可能出现的“害群之马”,则只能期望大浪淘沙,通过市场的自然选择将不合格的消费者组织淘汰掉。
  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消费者社团发展的障碍,来自于目前的财政制度。张经告诉记者:“虽然我们已经开始实行政府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社团组织购买服务,但是在财政体制上,还是将这部分钱以行政经费的形式直接拨给相应的主管机关,而非拨给社团组织,这就造成了行政经费庞大,社团组织经费不足的问题。”
  王海认为,民间消费者社团组织也可以通过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的方式生存,“比如我设想的商品房消费者协会可以吸收个人或者小区的业委会为会员,然后向他们提供包括法律咨询、建议等各种服务”。
  本报此次开展的调查显示,有52.52%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愿意为参加消费者组织承担成本,比如主动缴纳每年的会费,定期参加活动、牺牲时间做义工等”,只有22.59%的受访者表示“不愿意”,还有24.89%的受访者表示“说不清”。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在记者采访中,相关专家都认为,要实现消费者结社权,前提是政府部门改变传统观念,通过高层次的制度设计让消费者组织在市场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接过部分原属于政府的管理职能。
  本报此次开展的调查中,对于消费者组织的职责,“受理消费者投诉,代表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涉维权”的被选择率高达81.06%,“代表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的被选择率也达73.05%,“在政府立法立规时,代表消费者提出意见”的被选择率则为69.34%,“指导消费者消费,开展消费教育”和“开展比较试验,监督市场行为”的被选择率分别为61.87%和53.53%。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制度分析》一书提出解决消费者问题的复合契约治理模型,包括契约的私人自我治理机制、私人或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的契约治理机制、政府作为第三方的契约治理机制,这3种机制各有优点又各有局限,互为补充。比方说,对消费者而言,要进行维权面临着成本高、知识水平有限,与企业博弈能力不对等的问题,而消费者社团组织则可以整合消费者的力量,通过分摊成本、专业人员等优势,增强消费者与企业博弈的能力。”该书的作者,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戎素云告诉记者:“因此,最理想的状况是政府治理力量、消费者治理力量、社会自治组织治理力量形成合力。而消费者问题治理力量的大小是一定制度安排下政府、社会自治组织、消费者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有效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将使这种力量得到强化。”
  张经向记者指出,要真正实现消费者结社权,需要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让消费者组织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政府行政制度和企业制度都比较受重视,但非政府组织的制度一直没有在国家制度设计中获得应有的地位,所以现有的消费者组织面临一些尴尬,明明是社团组织,但基层消协却需要用行政机关的权力来做社团组织的工作,这是矛盾的。”张经对记者说:“政府搞消保,其角度在于宏观政策的制定、指导、调整。而消费者社团搞消保,其角度在于中观和微观层面的法律、政策实施,以及具体事务性工作的解决。但迄今为止,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哪些职能是可以转移的,哪些职能是可以让渡的,哪些职能是可以委托的,所以事权不分的现象一直存在。”
  张经认为,成立消费者组织不单是名义上多了一类社团,它更是政府职能的变更,它可以从行政机关手里转移和接受部分原本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并以自己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将这些职能完成得更好。所以制度设计就是要区别哪些是属于政府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哪些是属于消费者社团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确定下来后,行政机关就该将不适宜自己去做的工作职能转交给消费者社团组织,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确定消费者社团组织行使这些职责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
  也许,只有当消费者保护职能真正做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之时,消费者社团组织才能真正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消费者的结社权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待圆的消费者结社之梦

  2011年11月,广东省出台《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方案确定,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成立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
  这给了王海很大的鼓励,他选择在深圳申请成立商品房消费者协会,希望能在此实现民间自发消费者社团组织的突破。
  深圳市民政局很快给了王海答复,让他感到失望,“还是不行,他们告诉我,社会服务、文化、公益慈善、工商类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确实放开了,可以不需要主管单位盖章就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但是消费者社团组织还是需要有主管单位才能给予登记。我还专门询问是否可以由消协主管,民政部门却表示必须得由政府部门主管。”
  最终,王海的民间自发消费者社团组织计划再度搁浅。
  2012年5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将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据李立国透露,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已经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对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管理,但希望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也采用了在征求多部门意见基础上的登记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而要让更多的社会组织也实行类似登记管理政策,则还需要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行修订,这些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比此前更深入,像政社分开,依法自治这样的提法,是前所未有的。”张经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将正视并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它们解除包袱,包括消费者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将会迎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代。”
  王海希望,未来能有一天,依据消费者结社权而成立的民间消费者社团组织,能和现有的消费者组织一起,为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并肩战斗。
  他希望这一天能尽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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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8 版:3·15年度报告·调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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