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洪涛
3月15日上午,在位于吉林省九台市南郊的吉林省结核病医院骨科的一间病房内,30岁的农村小伙孙玉贺躺在病床上泪流满面,望着整日饱受陪床之苦的老父,他感到悲愤和心痛。5个月前的一次胸椎结核手术造成自己全身瘫痪,由于医院全责,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争议,而吉林省有关部门下发的一纸文件却剥夺了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权利。由于这个“拦路虎”的存在,孙玉贺的赔偿要求迟迟得不到解决。
手术酿悲剧
孙玉贺的家住在吉林省农安县小城子乡光明村孙家围子一社,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平时靠种地谋生,家中经济拮据。初中毕业后,看到正在上学的弟弟、妹妹,懂事的孙玉贺向父母提出不上高中,自己去长春打工赚钱贴补家用。尽管父母极力反对,可孙玉贺毅然放弃了学业,只身来到长春打工。
2012年9月初,正在长春市一家公司从事电气安装工作的孙玉贺,突然感到浑身无力、背痛,长春一家医院的医生检查后怀疑是结核病,建议他到专业的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同年9月10日,孙玉贺因胸椎、腰椎结核、II型肺结核、骶骼关节结核在吉林省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刚开始时,他入住在内科,随后转入骨科一疗区。
同年10月18日,吉林省结核病医院为孙玉贺做了胸椎8、9结核手术。可术后第二天,孙玉贺感到腰部以下没有了知觉,双腿没有痛感且无法动弹。经医生检查后,他已经全身瘫痪。为了弄清造成全瘫的原因,医院又进行了探查手术和拆线手术,最终认定手术失败由多种因素造成,全瘫已成事实且无法改变。
孙玉贺全身瘫痪,全家人闻讯后悲痛万分。记者3月11日在吉林省结核病医院骨科一疗区7号病房内,看到瘫痪在床的孙玉贺正眼望着棚顶发呆,手里拿着手机。其父孙希军告诉记者,身体全瘫对儿子的打击很大,整天呆呆的,很少言语,有时背着他偷偷地流泪。谈到儿子的病情和治疗,孙希军长长地叹了一口气说:“没啥指望了,现在就是维持。”
医院全责却不履行
孙希军和孙玉贺的妹妹孙秀爽告诉记者,之前,他们核查发现孙玉贺的二次、三次手术记录缺失,对医院的手术提出质疑,并向该院医务科投诉。经过交涉,吉林省结核病医院于今年1月22日为孙玉贺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和《孙玉贺二次、三次手术记录缺失证明》。
记者在孙秀爽出示的由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孙玉贺二次、三次手术记录缺失证明》上看到这样的文字:术后病人因手术失败导致终身残疾(全瘫),此医疗过程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存在过错,对此医疗过错,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同意并愿意承担100%责任,患者后续的一切护理依赖费用及后续治疗等一切费用依法全部由院方承担。院方负责患者一切继发性后期损害的医疗法律责任。家属有权保留依法追究医院赔偿责任的权利。至于为何孙玉贺二次、三次手术记录单缺失的原因,院方归结于“医生偷工减料”,未填写手术记录单。
据孙秀爽介绍,她和父亲在医院出具《责任认定书》后,向医院提出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然而,医院却屡次推托,并于今年2月16日向他们发出《关于进行鉴定的通知》,告知必须做医学或司法鉴定,通过长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该医疗事故纠纷。孙秀爽和父亲认为,既然医院已经出具了100%担责的《责任认定书》,根本就无需再做鉴定,医院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拖延时间,将他们推向法院。
记者采访时,孙秀爽含着泪说:“我们家住在农村,马上就要开春种地了,父亲整天在医院陪床,实在是拖不起,现在就想尽快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医院称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不允许医院和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否则要受到处罚。我也不知道是啥文件,咋就不能协商解决呢?”
催患者去鉴定
3月11日,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副院长董亚军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患者孙玉贺入院手术前行走没有问题,术后造成全瘫。为了查明原因和治疗,医院请来了吉林省的专家,会诊后认定已经没有恢复的可能,致瘫的原因复杂,非常罕见,是该院30年来的第二例。当时,为孙玉贺主刀的医生是彭喜林主任,有资质。事故发生后,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孙玉贺现在还是没有知觉,情况不乐观。
董亚军表示,此前记者看到的《责任认定书》和《孙玉贺二次、三次手术记录缺失证明》都是真实的,由医院出具。在此次事故上,医院愿意承担100%的责任。“但现在医院没有权利处理大额赔偿,只能处理1万元以内的。因为省里有文件,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赔偿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超过10万元的必须做鉴定后再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随后,董亚军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吉卫联发(2011)1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记者在方案中看到如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的,引导患者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杜绝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索赔问题。如医疗机构出现自行赔付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直接调解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经相应鉴定机构鉴定后再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医院不愿意协商解决,而是这个文件有要求,因此必须做鉴定,但孙玉贺的家属不配合。”董亚军说。
吉林省结核病医院院长于景来也向记者表示,事故发生后,医院立即向九台市卫生局、长春市卫生局进行了报告。因为有文件要求,医院没有办法与孙玉贺家属协商解决,希望患者家属尽快配合做鉴定,院方愿意提供一切方便。
协商之路不能阻挡
一边是医院承认的100%担责的《责任认定书》,一边是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实施方案。二者发生矛盾时,该怎么办?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表示,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文件与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违背。该《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文件杜绝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索赔问题,客观上讲,不仅为患者维权设置了障碍,还剥夺了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宗守运还指出,该文件的硬性规定也违背了卫生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司发通(2010)5号《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因为其中明确要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要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人民调解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必须通过人民调解,更没有允许动用卫生行政手段对自行赔付医院进行严肃处理的字样”。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大立表示,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已经为患者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并愿意承担100%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医学鉴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患者与医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