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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点评典型消费侵权案例
擅用患者照片 医院支付补偿金
作者:吴采平


    ■本报记者 吴采平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批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并通过法官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评点,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擅用患者照片整形医院给补偿

  2011年10月13日,消费者袁女士与武汉市江岸区一家整形美容医院签订《模特顾客协议》,约定该美容医院以优惠价格为其实施巨乳缩小手术,她同意院方在宣传中使用其手术效果对比图。双方口头约定,医院在宣传时对袁女士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术前会诊时,院方拍摄袁女士穿背心的半身照。但是,此照片在手术前就在院方的官方网站上刊登,且没有在面部打马赛克。袁女士得知后向院方讨说法,并拒绝接受手术。
  2012年4月,袁女士将该整形美容医院告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索赔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经法院多次调解,袁女士同意被告补偿其3000元,医院当庭支付赔款。
  ●法官点评
  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美容医院违背双方约定使用袁女士照片用于网站宣传,已严重侵害其肖像权,同时其行为构成公开宣扬他人隐私,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

案例二
食客店内摔伤甜食馆应担责

  2012年7月23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武汉市硚口区一甜食馆内吃早点,因地滑不慎跌倒摔伤胳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残疾,后期治疗费1.2万元。出院后,李女士多次与该甜食馆就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于去年11月诉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护理、残疾赔偿金共计10.9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相关鉴定中心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李女士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医疗费7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甜食馆赔偿消费者李女士2万元。
  ●法官点评
  经营者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场地、设施、道路等应承担安全管理义务,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甜食馆对地板油污危险未及时、有效清理,其消极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要提醒消费者的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经营规模、消费标准相对应,消费者自身也有较大注意义务。

案例三
有色差未告知商家要赔偿

  消费者刘先生于2011年5月4日,与武汉某窗帘装饰公司签订窗帘购买及安装合同。窗帘安装过程中,刘先生发现窗帘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未果。同年6月12日,刘先生向工商部门申诉,经调解,窗帘装饰公司更换新窗帘并重新安装。
  刘先生仍然认为窗帘有质量问题,于2011年8月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并由窗帘公司退还购物款1.49万元及赔偿损失6000元。
  刘先生表示,窗帘存在有拼接、布料污渍、明显色差等问题,窗帘公司则认为这些属于制作工艺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同意更换但不同意退货。
  承办法官到刘先生家中对窗帘实地拍照,照片显示涉案窗帘及窗帘杆确有色差和划痕。专业机构解释纤维制品中可能因为工艺原因出现色差,获得刘先生的理解。后经法院调解,由窗帘公司赔偿刘先生6000元,刘先生撤诉。
  ●法官点评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才能享有自主选择权。目前窗帘、墙纸等产品因制作工艺、生产批次等原因都可能出现色差,作为经营者应事先说明,由消费者在不同产品间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窗帘公司未告知相关情况,其行为有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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