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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工商专项整治
7家快递公司设霸王条款被处罚
作者: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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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 铭)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获悉,因使用存在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自去年以来,已有7家快递公司被工商机关查处。
  1月22日,泸州市工商龙马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快递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寄件单上运送服务条款规定:“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及航班延误或政府行为等造成货件的延误、损失、丢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执法人员认为,该格式条款与国家邮电局发布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内容不符,免除了对保价快件因不可抗力因素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工商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对快递公司罚款3000元。
  另有5家快递公司的快递详情单规定:“因自然性质、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寄件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所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的,快递服务单位不承认赔偿责任”;“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寄物逾期送达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诺免除本次运费,不做其他赔偿”;“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3个月内的查询服务,逾期视为送达”;“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认赔偿责任”。5家快递公司分别被龙马潭区工商分局罚款3000元。
  泸州市龙马潭区某货运部规定:“如出现货物损坏情况,本托运部将视程度轻重按运费10倍以下赔偿(不包括易碎货物)”;“货物包装必须完好,包内货物应与交货产品一致,货物严禁夹带易燃易爆等任何禁运物品,本运单限于10日内有效,超时本托运部概不负责,由发货人自己负责一切后果”。工商机关认为,这两条规定为霸王条款,该货运部被罚款1000元。
  据工商机关负责人介绍,该辖区内的快递公司都属于加盟商,所使用快递寄件单均由总部印制并提供,而总部都在泸州辖区以外,因此被处罚的快递公司表示无法修改。“罚易改难”成为基层执法单位查处类似案例的一大难点。

  ●相关链接快递单中常见霸王条款
  根据专项行动需求,龙马潭区工商分局结合实际,收集、归纳和整理快递服务合同中常见霸王条款点评,作为办案指导。这些霸王条款如下:
  ●“快递延误不赔”、“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有权开封查件”。
  ●“先签字后验货”。
  ●“外包装完好,本公司对货物的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责”。
  ●“托运人和收货人如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项,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过期本公司不予受理。”
  ●“发货人托运的货物应上保险,保价费为3%,未上保险的货物如丢失、损坏,按运费的2倍—4倍赔偿”。
  ● “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投保者出现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
  ●“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本合同为最终处理依据,任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
  ●“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单有效期30天,过期按无货主处理。”
  ●“货物到达后通知提货,收货人应在3日内提取,否则每超过一天,每件货物加收3元保管费”。
  ●“易碎物品(玻璃、陶瓷等)损坏不予赔偿”。 (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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