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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速车辆通行费突涨,货车司机抱怨
过趟江西要多交上千元钱
作者:朱海 任震宇


    ■本报记者 朱海 任震宇
  近日,部分货车及私家车司机向本报江西记者站反映,江西省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4月1日起突然大幅上调,尤其是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部分项目上调幅度竟高达五成。“现在,过江西一趟就要多交上千元钱,谁受得了呀!”一位外省货车司机如是说。

货车司机——
一趟要多交上千元

  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的魏先生是一位货运小老板,名下有3辆大货车,常年往返上海、深圳运货。除了亲自驾驶一辆货车外,他另外还请了几个司机。
  4月8日上午,魏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江西高速过路费悄悄地涨价了”。原来,4月6日,他从上海回深圳,从浙赣边界的上饶市进入江西,从赣州市龙南县离开江西进入广东,七百六七十公里的路程,收费达1990元,足足比以前涨了550元。“这次涨价有关方面事先没有发布任何消息,说涨就涨了”。
  魏先生叫苦道,他有3辆货车,每辆车每个月要往返上海、深圳4趟,每辆车每趟增加成本1100元,每个月就是4000多元,3辆车就要增加成本1.3万多元。“更要命的是,我去年年底就和货主签好了一年协议,运费都定了。江西高速收费一下子涨了这么多,我可赔惨了”。
  4月8日中午,记者驱车由南昌到宜春出差。198公里的高速路程,往常的通行费一直是80元。15时25分左右,当记者到达宜春收费站时,电子屏上显示的通行费却是90元。记者诧异地问收费员:“不是80元吗?”收费员回答说:“涨价啦,4月1日开始的。”记者又问:“怎么事先没通知?”收费员不耐烦地说:“不知道。
  4月9日下午,记者在返回南昌的途中,先后在沪昆高速宜春服务区、新余服务区采访了多位大货车司机,所有人都对此次江西高速“静悄悄”涨价提出质疑。
  来自湖南的货车司机林先生说,近年来,油价在涨,工资在涨,货运早已成为微利行业,大家挣的就是一点辛苦钱,“现在过江西一趟就要多交上千元钱,谁受得了呀!”
  来自山东的货车司机王先生苦恼地对记者说,江西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2012年7月1日就涨了一次,这才几个月,就又涨了,而且涨幅这么大,对于货运行业来说绝对是雪上加霜。“改道走吧,费油又费事;走原路吧,费用实在太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相关部门——
是调整不是涨价

  4月10日上午,记者登录江西省发改委网站,查询到了文号为“赣发改收费字〔2013〕583号”的《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由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发布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
  该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发展,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统一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记者简单测算了一下,具体来说,在本次提价中,客车一类车(7座及以下)收费标准从0.4元/车公里提升至0.45元/车公里,提价幅度为12.5%;货车计重收费基准费率从0.08元/吨公里上升至0.09元/吨公里,提价幅度为12.5%。10吨至40吨合法装载部分,上调幅度为50%。40吨以上部分上调幅度同样为50%。
  随后,记者致电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当记者问及“江西高速公路为何突然涨价”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纠正说,不是涨价,货车收费标准是“调整”,客车一类车(7座及以下)收费标准是“统一”。
  该工作人员还解释说,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江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都是偏低的。因此,经过大量调研并报省政府同意之后,江西省决定把高速公路的货车收费标准调整到周边省份的相近水平。另外,截至2012年年底,江西建成的高速公路已达到4200多公里,其中一部分按每公里0.4元收取客车一类车(7座及以下)的通行费,一部分按每公里0.5元收取客车一类车(7座及以下)的通行费,所以这次统一为每公里0.45元。

法律人士——
价格听证制度待完善

  此次江西高速调价由于未经听证程序,引起社会各界质疑。
  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说,之所以没有经过听证,是因为根据《公路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这种小范围针对具体车型的调整,不需要履行听证程序。
  “江西省此次高速通行费价格调整,其实是利用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调价行为尽管没有违法,但折射出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值得深思。”长期关注公共服务不合理收费问题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记者说。
  董正伟进一步指出,《公路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六十八条则规定,“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国务院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即《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董正伟分析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也就是说,听证必须按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而《价格法》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虽然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但同时也规定“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而据我所知,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不在江西省价格听证目录中,因此可以‘躲过听证’。”董正伟说。
  记者在江西省发改委网站上也查到,江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城市公共交通、有线电视、教育、医疗、主要游览景点、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另外,这次价格调整并非普遍性调整,而是针对部分车辆的调整,这也是打擦边球的一种方式。”董正伟说。“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一些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如电信资费、火车票价格的制定,目前都还没有纳入听证范畴,更何况高速公路通行费。”董正伟表示,一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服务价格不应该被排除在听证目录之外,价格听证制度所存在的这些漏洞需要尽快得到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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