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给消费维权增加“法律筹码”
——访广西钦州市工商局钦北区分局局长谢基伟
作者:周黄静 顾艳伟
图片


    ■周黄静本报记者 顾艳伟
  广西钦州市工商局钦北区分局以成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为依托,全面构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三调联动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并收到良好效果。钦北区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不到半年,就成功调解各类消费纠纷30多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日前,记者对钦北区工商局局长谢基伟进行了专访。
  记者:钦北区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不到半年,已取得很好的效果,能否介绍一下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为什么要成立这样一个机构?
  谢基伟:钦北区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能为基础,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一体的调解机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模式,是工商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新举措。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消费维权工作因此变得愈加重要。及时、公平、公正调解消费纠纷是广大消费者的热切期盼,也是工商及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共同追求的目标。当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主要由相关的社团组织、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独立处理。但由于受到部门职能的限制,超出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一些特殊的或重大的消费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加之协会调解和行政调解缺乏强制约束力,消费纠纷双方不接受调解结果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耗时耗力,维权成本大,消费者满意度不高。
  基于这种情况,钦北区工商局根据钦州市工商局和政法部门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于去年12月11日,由工商机关牵头,成立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钦北区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使得调解力量和效率从根本上得到提升。
  记者: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纠纷的方式与以往有什么区别?如何实施?
  谢基伟:主要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区别在于,以往的协会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性,即侵权方事后不履行调解结果,消费者组织和工商机关也无强制要求侵权方履行的权力。
  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融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大职能,当消费纠纷发生后,首先由消委会和工商机关组织调解,双方接受调解结果的就可以结案;如果不接受调解结果则组织第二次调解,由法院或检察院、司法等部门派员介入调解,如果达成一致,则通过司法确认,使得调解结果具有了强制力。
  记者:大调解工作机制推行以来取得了那些成绩?
  谢基伟:从半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该机制具有用时短、速度快、效果好等优势,消费者对此十分满意。
  去年11月,工商机关接到市长热线转来的一起消费者申诉,称其在钦北区大垌镇某红砖厂购买了两批次红砖建房子。房子建好不到一年,用第二批红砖砌的墙体变黑。消费者怀疑有质量问题,要求红砖厂赔偿15万元。接到申诉后,工商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仅用半个月时间,经过两次调解,消费者最终获得10万元赔偿。今年3月初,3位消费者申诉称,某品牌家俬专营店收了货款却不发货。随后,工商机关进行了调查,原来该专卖店的一名导购员自知将被辞退,出于报复,在向顾客介绍商品时,故意以低于成本价格与顾客签订供货单,收取预付款,共签订供货单16份,共计9万多元。工商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成功地化解了这起纠纷。
  据统计,半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纠纷30多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维权工作效果很好。
  记者:钦北区地处钦州市主城区,消费市场活跃,消费维权工作繁重,钦北区工商局对今后的消费维权工作有什么计划?
  谢基伟: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的维权模式刚刚试行,虽然效果好,但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网络申诉还不够完善。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有关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一会两站”建设和消费维权“五进”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快捷、多渠道的维权平台,更加高效地解决消费纠纷,努力实现“秩序好、矛盾少、社会祥和、百姓满意”的社会管理目标。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给消费维权增加“法律筹码”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