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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亟待立法震慑
作者:戴岱


    ■戴 岱

  前不久,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事件再次发生——河北省燕郊地区一所幼儿园的家长披露,该园教师用针刺扎多名4岁儿童。此事曝光后,当地警方组成专案组对该幼儿园展开调查。最终,涉事幼儿园承认个别教师存在不规范行为,辞退了3名涉事教师,并与家长达成和解,给予其经济赔偿。
  从去年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小二班教师颜艳红虐待幼儿的照片在网上曝光至今,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笔者在百度中搜索“幼儿园虐待”关键词后,找出了200多万条相关信息。笔者在对这些信息感到惊讶的同时,也感到十分疑惑,为何有着“人类灵魂工程师”美誉的幼儿教师会做出如此残暴的事情?她们就不怕受到法律的制裁?
  笔者认为,不管从教育层面还是社会道德层面,幼儿教师虐童行为都不可容忍,因此对涉事教师的处罚不能仅停留在被辞退层面,而应上升到刑事犯罪范畴,用法律武器对其予以严惩。然而遗憾的是,在多个幼儿教师虐童事件中,只有浙江省温岭市公安部门对涉事教师颜艳红予以刑事拘留,其余虐童涉事人员均未受到法律制裁,这暴露出目前我国针对虐童行为的法律条款严重缺失。
  笔者了解到,在一些发达国家,虐待儿童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而在我国,有关虐童的法律条款定性模糊。《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尽管经过修改,幼儿园被划入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范畴,但多数条款内容较为空泛,其中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界定“情节严重”行为等关键问题并未明确说明。这使得公安部门无法通过法律来追究虐童教师的刑事责任,而正是这个法律空隙,使一些丧失了师德的人更加无所顾忌地对儿童施以暴行。
  法律的设立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笔者看来,法律的作用不是打击而是震慑,若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施暴者就难以得到应有的制裁,更难以震慑虐童行为的再次发生。笔者认为,在《刑法》层面对虐童行为作出单独评价与定性已刻不容缓,因为受虐儿童被伤害的不仅是身体,其心灵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更大,这不仅关乎儿童的身心健康,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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