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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消法》修改系列报道
增设隐形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件对受害消费者未来的健康带来了风险隐患,但此类“隐形损害”的救济一直缺少制度性规定。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在新修订的《消法》中,应建立隐形损害赔偿和相关救济制度。

隐形损害 备受冷落

  2008年,我国发生“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石家庄三鹿乳业公司生产的三鹿奶粉被发现违法添加大量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主要用于木材加工、塑料、涂料等生产,奶商在奶粉生产环节中添加三聚氰胺是为了以假充真提高奶产品的蛋白质含量,但是人体超量摄入三聚氰胺可能对肾脏产生损害。全国有逾30万名婴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成分的奶粉而导致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善后处理过程中,责任企业向受害婴幼儿提供赔偿,22家企业还共同出资建立总额为2亿元的医疗赔偿基金,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中国人寿进行管理和运作,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向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患上五类相关疾病的患儿,支付相关的医疗或手术费用,直至患儿年满18周岁。
  这是我国第一个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救济的基金。但遗憾的是,这一救济措施并未形成制度,无论是此前发生的“大头娃娃奶粉”、“苏丹红”,还是此后发生的“皮革胶囊”、“地沟油风波”、“瘦肉精猪肉羊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以及“装修甲醛超标”、“车内空气污染”等生活环境污染事件,鲜有建立起与之类似的赔偿基金。对受害消费者而言,如果在多年后才发现其健康因此而受损,可能面临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尴尬。

必要赔偿 不可或缺

  对于是否应该对未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隐形损害进行赔偿,在法律上一直有较大争议,因为如何界定隐形损害比较困难。
  在传统法学理念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损害事实要件中,所谓的损害应当是实际损害。而隐形损害是指遭受违法行为侵害,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尚未明显表现出来,但实际上可能已经存在的客观损害事实。对于这种尚未发生的损害是否应该进行赔偿,而且能否证明多年后的损害是由此次事件所导致也是个问题。
  “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中建立隐形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很有必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经营者实施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在较长时间里甚至是在以后的时间里不会显现出后果,但不能就此认为没有损害,而是损害没有显形而已,依然存在转化为实际损害的可能性。经过一定的时间,具备一定的条件,隐形损害就有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害,因此《消法》对消费者的隐形损害应当确立相应的救济措施,创设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保证消费者的隐形损害在显形之后,能够得到及时必要的救济。
  对于隐形损害赔偿,国家法官学院的曹三明教授认为,可使用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来解决隐形损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曹三明认为,此条款可以解决大多数隐形损害的赔偿问题,但如在隐形损害结果发生前,有赔偿责任的企业就已经破产倒闭,那受害消费者还是无法获得赔偿。

设立基金 赔付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杨立新教授认为,为了解决隐形损害赔偿问题,可在《消法》修正案中规定:“各县级(不设县的市、以及区)消费者协会应当设立消费者隐形损害赔偿基金。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受到隐形损害并且已经形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在赔偿基金中支付损害赔偿金。”
  杨立新告诉记者,之所以由消费者组织设立隐形损害赔偿基金,一方面,该基金不管是由政府管理,还是由出资企业管理,都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另一方面,消费者组织担负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有责任帮助消费者解决隐形损害的难题,由其设立该基金既有正当性,又能确保公允。
  隐形损害赔偿基金需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二是如何赔付。根据杨立新的设想,经营造成隐形损害产品的商家应当作为消费者隐形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出资者,承担主要的出资义务。如凡是以三聚氰胺作为奶粉添加剂的奶业经营者,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含有甲醛或者甲醛超标的建筑材料的经营者,也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对此,消费者组织应当成立一个评估机构,确定标准,决定应当出资的经营者的资格以及出资的数额。
  此外,国家也应该适当资助该基金,使该基金有基本的保障。消费者隐形损害赔偿基金还应当吸收社会公益团体、慈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资助隐形损害赔偿基金的建设。消费者组织也应当出面筹集基金,扩展筹资渠道,争取更多的资金。
  在赔付问题上,消费者隐形损害赔偿基金需要设立赔付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消费者代表、消费者组织代表、经营者代表以及公众推举的代表若干人组成。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损害属于救济的范围,可向赔付委员会提出申请。审查后认定属于消费者隐形损害赔偿基金赔付范围的,由该委员会决定予以赔付适当金额。

●相关链接
美国烟草赔偿基金

  当美国人发现烟草作为一种商品对自身的健康造成危害后,便开始要求政府追究烟草商们的产品责任。1997年6月20日,政府与烟草公司达成协议,规定在25年内政府向烟草公司征取高达3685亿美元巨款,用于治疗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烟害赔偿基金的募集通常是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向烟草公司筹集,一般是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也有的是政府与烟草公司进行协商,作为放弃责任追究而换取烟草公司的出资。这些基金筹集后,政府设立基金会,加强管理,统筹管理基金的使用,避免发生流失,保证用于受害烟民的损害救济上。在这些基金中,并不是对仍然存在隐形损害的烟民予以赔偿,而在于对发生实际损害的烟民进行赔偿。因此,对于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也仍然坚持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即发生实际损害构成侵权责任的时候,才能够予以损害赔偿。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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