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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难困扰汽车消费诉讼
专家呼吁建立第三方鉴定机制
作者:任震宇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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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任震宇实 习 生 张 旭

  消费者举证难堪称汽车消费纠纷、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似乎给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带来一线曙光。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30日召开的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认为,即使“举证责任倒置”也需要完善第三方鉴定机制,多方配合,才能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全胜官司仅三成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公布了2010年至2012年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概况。统计显示,在这些案件中,汽车消费者一方完全胜诉的仅占32%,部分胜诉的41%,汽车消费者完全败诉的占27%。“此类案件的审理有三大难点较为突出,一是法律适用难,二是专业鉴定难,三是调解息诉难。”北京市二中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消费者败诉的案件中,证据不足是一个重要因素。无法举证就无法胜诉,无法索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如果要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就要提供相应证据。但由于汽车本身技术复杂和信息不对称,要消费者举证十分困难,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当涉及汽车技术等专业问题需要鉴定时,法院不仅难以找到具有资质且愿意接受鉴定的独立机构,还难以找到相关技术性标准,这些都加大了认定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难度。”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刘建刚表示。

举证倒置待破解

  不过,日前公布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或将为消费者举证难的解决带来希望。
  《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该条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设置,扩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筝认为,这种设置对目前鉴定难的问题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一方面消抵了普通消费者与汽车厂家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诉讼成本上的不对称,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汽车厂家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改良,倒逼我国的汽车产业不断升级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伟民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举证倒置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在汽车消费维权实践中,由于汽车纠纷的专业技术性,即使采用了举证倒置,经营方和生产方也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规避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持类似意见。他表示,在汽车消费纠纷引发的诉讼中,需要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鉴定意见,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多位专家认为,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汽车的价值较高,消费者对车的质量、服务的期待值也很高。有时消费者不能接受厂家的解释,可能激化矛盾。这时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给予公正的评判。另外,如果有第三方机构介入,还能避免消费者因对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出现过度维权的现象。

第三方鉴定要立法

  在现实中,汽车消费纠纷的第三方鉴定一直是个难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对涉及汽车消费纠纷案件审判时,他们曾找过一些汽车鉴定机构,但要进行鉴定却有着出乎意料的困难。“一是权威鉴定机构少,消费者缺少选择。二是部分汽车技术鉴定机构也不愿意接受此类鉴定,因为它们的主要业务是来自汽车企业委托的技术鉴定,与汽车企业有利益关联。另外,高额的鉴定费用也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尤其是中低档轿车,其鉴定费用几乎等同于购车成本,一旦维权失败,这笔费用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风险太大。”该法官表示。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伟民表示,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要立法,需要对鉴定机构从主体、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法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应独立,不能与汽车企业有过多利益纠葛。也可以将有资质的鉴定中心作为国家法定鉴定机构,规定其不得拒绝提供相应的咨询论证,要做到诚信可靠。一旦发现有意瞒报或虚报事实的情况,第三方鉴定机构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被严厉处罚。此外,还可整合社会资源,招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单项法定鉴定机构,采取年检制度。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还可由国家或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汽车鉴定基金,预付相关费用。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曹三明也表示,《消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对产品进行检验,而且要把检验的结果公告。具体到汽车也一样,有关行政机关应该支持有关企业建立汽车鉴定机构,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关技术鉴定服务。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刘建刚还指出,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加诉讼,并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专业鉴定机构和标准尚未成熟建立之前,可考虑在过渡期充分利用民诉法新设立制度,在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可以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参加诉讼,就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相关意见,为尽可能查清事实起到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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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第一案

  2009年11月16日,任先生在江苏宜兴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迈腾FV7187TDQG汽车一辆。当年冬天,该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销售公司也只是简单排除故障,并未查出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2011年3月,任先生的这辆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经排查,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出现问题,并于2011年8月为任先生更换了变速箱。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车辆降速后就突然失去动力,同时P、R、N、D、S所有档位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任先生认为车子本身存在极大的质量问题,要求销售公司对这辆“问题车”予以更换,遂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2月15日,宜兴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要求汽车销售企业为消费者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此案是全国首例更换“问题汽车”的国内汽车“三包”第一案,也是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件。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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