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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掣肘理财维权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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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广东湛江部分投资者在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营业部现金认购了约2900万元的一款投资产品。然而,一年后投资者却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营业部时任负责人也携款失踪。
  然而,在投资者起诉后,广东徐闻县人民法院却以刑事案待侦破为由中止审理。日前,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就此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呼吁其关注或监督此案得到依法审理。

2900万元理财骗局

  2010年8月,信达证券徐闻营业部时任负责人龚堪明向诸多投资者推介了一份声称只有内部人才能认购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在1到2倍年收益承诺的吸引下,17位投资者投入约2900万元购买了这款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盖章处印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大红公章。
  不过,公章并没有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年后来领取收益时,投资者才发现龚堪明已经失踪,信达证券公司拒绝兑现本金及收益。
  信达证券的理由是,公司发售的产品与龚堪明兜售的产品承诺收益不同,龚堪明提供的宣传简介材料是其自行炮制的,并盗用了公章,“这是龚堪明的个人犯罪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
  在投资者起诉后,2012年12月18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提交的证据进行佐证未达优势程度和本案涉及被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龚堪明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待侦破”等原由,裁定中止审理。

“先刑后民”成挡箭牌

  “徐闻法院中止审理的理由也就是司法上所谓的‘先刑后民’。”张远忠律师说,本案中采用中止审理方式等于变相剥夺原告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甚至可以以龚某的刑事案件未破为由无限期拖延案件审理,从而让投资者不能获得赔偿。
  记者调查发现,在理财纠纷中,这种将亏损或者存款丢失事件责任推到员工个人头上,从而撇清机构责任,要求法院采用“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的案子并不鲜见。
  2005年,对于晋江“5.11”网上银行盗窃777万元银行存款案,泉州中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晋江农行赔偿原告庄玉清经济损失54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而,晋江农行上诉并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后,福建高院却两年多仍未下判。两审法院对于案件是否中止审理的不同态度也引发了关于我国“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的认知争论。
  2009年,张女士就900万元存款丢失案与工行对簿公堂。工行却称这是被开除员工何某的个人行为,跟银行没有关系。此后,银行向公安报案,警方介入,法院也中止审理。然而,两年多了,该案仍在侦查中,法院审理也遥遥无期。
  有了“先刑后民”这个挡箭牌,一个怪异的现象出现了,那就是在理财纠纷中,各地发生了多起银行员工“跑路”事件。
  2011年底,包括温州中信银行在内的4家银行员工因参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后外逃。银行方面在给回应中不约而同地说,上述员工所为属于个人行为,相关当事人已被开除云云。而在去年曝光的平安等多起银行员工“飞单”私售理财产品造成巨亏的案件中,银行方面也无一例外地将之称为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关系。

职务违规应民刑并进

  “银行是否担责关键要看违法的员工与银行之间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俊海教授认为,如果员工得到了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在其授予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从事相关理财业务,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由银行或公司承担。如果该员工没有得到相关授权委托,客观上他是没有任职资格的。按照《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违规或犯罪虽是个人行为,但能够让客户或是受害者相信他就是代表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就构成了表见代理,银行就该承担直接责任。
  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先刑后民”的适用有个前提,那就是民事案件的处理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刑事案件未侦查清楚,民事责任就难以确定。“显然,信达案中民事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不属于不能分开审理的情形,在移送经济犯罪案件以后并不妨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张远忠说,即便龚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信达证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构成表见代理。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审理民事案件。如果龚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信达证券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信达证券如果认为龚某是责任人,信达证券可以再向龚某进行追责或追偿。
  在刘俊海看来,正确的法治思维应当是民刑并进。把民事关系理顺了,才能更好地定罪量刑,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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