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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责任商家必须履行
辽宁工商12315点评今年第二季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记者 王文郁

  7月15日,辽宁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发布对今年第二季度全省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的点评结果。12315中心主任唐少博表示,解决维权个案是事后补救手段,规避争议侵权发生是消费维权事前防范措施,工商机关披露、解读维权个案,关键是让消费者、经营者受到警示。

暖气漏水经销商先担责

  维权案例:消费者金某于2009年在阜新市某建材商店花490元购买一组暖气片,商家承诺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今年4月20日,暖气片出现漏水现象。经销商以生产厂家已不存在为由,拒绝为金某更换暖气片。经工商人员调解,经销商给消费者更换了其他厂家生产的暖气片。
  工商点评: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把销售商作为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第一责任人。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实木与实木复合有差异

  维权案例:近日,锦州市消费者陈先生在锦州市南桥一家木地板商店,选购了营业员推荐的价格不菲的某品牌实木地板。安装中,陈先生发现该实木地板是实木复合地板,而非纯实木板块。双方发生争议。由于木地板商店促销人员在为陈先生推销地板时,没有将“实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差异告知陈先生,致使陈先生产生误解,加上销售给陈先生的木地板价格要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经协商,商店同意退返陈先生市场差价2000元。工商人员对商店规范销售行为提出了意见。
  工商点评:解决家具名称混淆问题,除了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普及家具知识和家具标准外,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也非常重要。经营者误导、虚假表示等,致使消费者错误地作出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决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赔偿损失,工商机关也将依法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包”责任商家须履行

  维权案例:3月24日,胡女士在鞍山市某电脑专卖店花4850元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中发现网线接口、耳麦均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送厂家售后部门检修,结论是硬件出现质量问题,售后部门出具了检测报告。经销商以胡女士在笔记本电脑上贴膜为由,拒绝更换新机。经工商人员调解,电脑专卖店免费为胡女士更换了一台新笔记本电脑。
  工商点评:在有关部门已颁布的一些商品销售“三包”规定中,明确一些商品在售出一段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经营者有法定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办理。如果经营者拒绝,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可责令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如果经营者拒不执行工商机关的行政措施,工商机关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本次点评的另外7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赠品蒸锅也有“三包”、宣称确保疗效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可信、谨慎选择餐饮预付式消费、服装无质量问题退货可能被拒、浴池装修后原浴票仍可用、超市价签与收费两个价涉嫌欺诈、烤乳猪“表里不一”无据索赔10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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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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