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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批电脑维修业“霸王条款”
作者:王照重


    ■本报记者 王照重
  8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消保委与本报青岛记者站联合对惠普、戴尔等品牌电脑的售后“三包”凭证、有关保修说明以及售后服务维修单展开调查,发现了诸多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青岛市工商局合同处(以下简称工商局合同处)和青岛市消保委律师团(以下简称消保委律师团)对部分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格式条款一:“无法保证对个人信息或保密信息进行保护”

  工商局合同处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维修公司在提供维修服务时,不得损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密信息。同时,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密信息还应当承担保密的法定义务。维修公司这种做法,属于免除自身的责任。
  消保委律师团认为,个人信息或保密信息是个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侵犯,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格式条款二:“维修更换下来的旧配件归公司所有”

  工商局合同处认为,维修公司在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时,若收取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修理费和新配件的购置费用,却仍然规定更换下的旧配件归公司所有,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维修公司来讲属于不当得利。
  消保委律师团认为,旧配件属于消费者付费维修的一部分,消费者对配件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更换下来的旧配件理应为消费者所有,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

格式条款三:“公司及其认证服务机构不负责赔偿在使用或者维修过程中任何因数据丢失而导致的损失”

  工商局合同处认为,维修公司订立的免责条款,将应当由维修公司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了自身的责任。这种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消保委律师团认为,首先,该条款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剥夺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若因计算机维修单位的过错,造成消费者所维修的电脑数据资料、程序等损坏或丢失,维修公司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四:“消费者逾期不取,产品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工商局合同处认为,除因不可抗力外,消费者逾期不能领取维修品的,维修公司可适当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而不能把维修品的所有权直接归公司所有。维修公司的做法,剥夺了消费者对于维修品的所有权。
  消保委律师团认为,消费者因未支付维修费用,又长期不认领电脑,维修公司享有留置权。只有债务人在宽限期(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不少于两个月)之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物折价。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并不等同于拥有债务人物品的所有权。

格式条款五:“液晶显示屏是易碎品,外壳及显示屏上出现明显的磕碰、划痕以及屏幕出现碎、裂痕迹,都将视为外界因素造成损坏,不享受免费保修”

  工商局合同处认为,液晶显示屏出现磕碰、划痕以及屏幕出现碎、裂痕迹,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很多,除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情况,比如:安装送货过程中出现磕碰、划痕;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碎、裂痕迹等,维修公司仍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修理、更换、退货等服务。
  消保委律师团认为,《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实行“三包”的十种情形,只有符合该十种情形之一的,维修公司才可免于履行“三包”义务。显示屏作为电脑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三包”服务中的保修服务,维修公司不能以显示屏是易碎品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应尽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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