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车辆尾气检测达标却无“标”可领
环保局卖“标” 检测站嫌贵
作者:徐文智


    ■本报记者 徐文智
  6月份以来,陕西省渭南市不少机动车车主在给爱车做年检或者上牌时发现,在完成安全检测和尾气检测之后,却无法领到证明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环保合格标志。

无“标”可发

  8月8日,在渭南市区的渭南市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院内,记者采访了几位正在检测车辆的车主。几位车主告诉记者,他的车已经检测完毕,安全检测和尾气检测都合格,但是检测站的工作人员表示,现在领不到环保合格标志,以后有了标志再通知他们来领取。车主张先生告诉记者,没有标志的车辆是不能上路的,否则会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
  检测站收费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环保局已经停发环保合格标志两个多月了,这一段时间来年检的车辆和上牌照的新车都领不到环保合格标志。
  记者在渭南市走访时看到,当地主要街区和大街如东风路、朝阳路等都设有醒目的告示牌,规定早上7点到晚上20点期间,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不得驶入。
  在渭南市最大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渭南市东方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院内,记者也看到了同样的场面。该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是检测车辆的淡季,每天只有100多辆车上线检测,这些车辆都面临着无“标”可发的窘境。
  记者调查中了解到,渭南市现有11家机动车检测站具有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的资质,从今年6月份以来,渭南市环保局对这11家机构全部停发了环保合格标志。

收费之争

  据了解,渭南市每年上线检测的机动车大约有12万辆。自从今年6月份,渭南市环保局停止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后,已有数千辆检测合格的车辆没有领到标志。
  渭南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田海潮告诉记者,两年前,该市开始实施《渭南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无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在市区实行限时通行。2012年1月1日起,无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渭南市区域内上路行驶。无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擅自通行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田海潮告诉记者,当时由于人力、物力所限,环保局没有向各个检测站派驻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的工作人员,都是由检测站在排气办申领并代为发放。今年6月,为了规范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同时也为了建立一个与检测站联网的尾气监测平台系统,市环保局作了一些工作调整,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调查中,记者听到了另外一些说法。渭南市一位检测站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6月,环保局要求检测站每申领一张环保合格标志,就要向环保局交25元费用。同时,对于派驻检测站的环保局工作人员,还要负担其办公经费。“每张标志收25元钱实在太贵了,我们没有同意,环保局就停发了标志。”另外几个检测站的负责人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
  田海潮也对记者坦言,确实存在标志收费和派驻工作人员费用的协调问题,目前具体事宜仍在协商中,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很快就会恢复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

缺乏依据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魏和平认为,消费者的车辆在检测站如果经过检测全部合格,检测站就应该给消费者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局作为环保标志发放的监管部门,应该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协助检测站及时发放标志,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会因为两家“扯皮”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记者了解到,现在渭南市11家机动车检测站检测尾气时,全部采用的是怠速法检测。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87号)规定,经主管部门授权的具有检测资格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采用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的,尾气检测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不单独收费。
  此外,2011年3月23日,渭南市环保局与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渭南市环保合格标志的核发,目前暂不收费”。
  那么,渭南市环保局提出的每张环保合格标志收取一定费用的法律依据何在?对此,渭南市环保局拒绝作出明确答复。
  截至记者发稿时,渭南市各机动车检测站仍未获得环保合格标志发放资格。

●观点
乱收费须重拳治理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曹鹏律师对记者表示,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这是政府机构实施行政行为的一项原则。也就是说,政府机构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渭南市环保局要求检测站按每张环保合格标志25元的标准缴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
  曹鹏认为,行政乱收费的危害不言而喻,它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加企业和百姓的负担,加剧社会矛盾,制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出重拳予以治理。
(徐文智整理)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要闻·调查】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环保局卖“标” 检测站嫌贵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