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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保养
消费者质保期内三包遭拒
作者:齐凌春 李建


    ■齐凌春 本报记者 李建
  因未按照保养周期到4S店做保养,沧州市民孙先生试图维修一辆故障频出的汽车时被4S店拒之门外。沧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12315中心认为,以车主未做首保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属于“霸王条款”,与保养或维修无关的质量问题,厂家仍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7月12日上午,孙先生向沧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12315中心电话申诉称,今年2月,他在位于沧州市开发区石港路的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使用五个月后发现该车发动机故障灯总是亮,气门也有异响,于是到该4S店售后服务站维修,售后服务人员查验该车维修记录后,称厂家规定不按要求做保养的车自动脱保,而该车因未按照保养周期到站做保养(6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已经不保修了。同时,该负责人认为故障不排除是超时保养造成,因此维修更换发动机需自费。
  孙先生认为车子还在保修期内,不该自己承担维修费用,因协商维修未果,便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热线。
  接到申诉后,12315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品牌汽车4S店取得联系,4S店一张姓负责人称,未按厂家维修保养手册做保养,故障即视为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这一政策已在汽车说明书上注明。
  经工商人员依法宣讲政策、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该售后服务站第一时间向厂家上报该车情况,厂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价值两万元的发动机总成。
  12315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依据《消费者权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4S店不应在售后服务中提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在本案中,在未确认该汽车故障为超时保养造成的情况下,就认定汽车脱保,涉嫌霸王条款。
  据记者了解,遇到类似状况的车主不在少数,且涉及汽车品牌众多。汽车厂家在使用说明中列出的免质量担保范围中,“由非本公司特约维修站修理保养过”和“未按照保养周期到站做保养”大都放在第一条。有些生产厂家则规定,新车每5000到1万公里必须到他们指定的维修站去做一次保养,否则就叫脱保,脱保后一切问题用户自己负责。而除因未首保而被踢出门外的情况外,首保过后,保修期内不在4S店保养,3年或10万公里的保修服务也被自动终止。
  沧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汽车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消费品。如果汽车在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其次,如果只是简单的常规保养,不管在哪里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其保养记录都应被认可;第三,汽车的质保期一般在6个月或5000公里以内,如果汽车本身出现与保养或维修无关的质量问题,厂家仍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保修期内的汽车不在4S店保养就再不享受保修”,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行规,没有和你协商,也没有解释。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因而应视为无效。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监督部副主任、律师冯贺认为,具体到4S店来说,建议可视维修项目和保修项目两部分区别对待,比如三包规定分传动部分,发动机部分,如果自己维修了发动机部分,那么发动机部分可以不再保,而传动部分不影响保修,应认定为继续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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