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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设行政许可再下禁令
作者:杨涛


    ■杨涛

  国务院出台严控新设行政许可的规定,既是对《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的重申,也表达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决心,这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再取消一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 (据8月22日新华社报道)。
  2003年通过的 《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机关设置行政许可作出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限制,随后,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分批次取消和下放了数以百计的行政许可项目。此次,国务院出台严控新设行政许可的规定,既是对《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的重申,也表达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决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在其中主要充当“守夜人”角色,确保公平竞争和法律实施。有鉴于此,《行政认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设立行政许可。
  但是,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因为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越多,管得越细,获取“寻租利益”的机会就越多。设立行政许可就是政府权力介入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当然,法定的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除此之外的行政许可项目则必须依法取消或不予设立。问题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多年,国务院也多次取消了一大批行政许可项目,但一些地方就不愿意利利索索落实,甚至违背法律设立新的行政许可。
  因此,国务院适时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非常重要。这是向《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的回归,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次新规定的出台,具有几个亮点,从实体、程序和监督上着力下工夫:在实体上,对《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更加细化,规定“坚决控制新设对企业投资、产品、生产经营和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放宽社会资金准入。能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能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解决的,不得设定多个行政许可”。在程序上,要求政府设立行政许可,“要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并广泛听取意见,召开听证会要真实反映民意,防止成摆设”。在加强监督上,提出了各部门要公布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定期评价,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实施行政许可,要明确责任、权责一致,注重事中事后监督。
  当然,这些措施要切实贯彻执行,还需要舆论监督、公民监督和司法监督。对滥设行政许可甚至借行政许可增加收费的,要让媒体介入报道,发现一起,曝光一起,纠正一起,让滥设行政许可行为基本绝迹。而公民,尤其是因滥设行政许可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则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诉相关责任部门,撤销滥设的行政许可。立法机关也应当适时考虑修正 《行政诉讼法》,将政府设立行政许可这样的抽象性行政行为作为可诉行为,允许公民状告,以期通过司法来监督和纠正滥设行政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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