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盛律师集团律师孙威表示,《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新天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是依据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管理授权书,无论其名称为“合同”还是“委托”,都代表新天地物业公司与社区居委会形成了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要求,新天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与原物业公司交接。
孙威表示,社区居委会虽是自治组织非行政主管部门,但在《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授权下,形成一定的行政职权,同时产生了一定的义务。该义务是让物业公司得到相应试用期服务合同,以完成自身的合同义务。但中央大街社区居委会虽拥有行政权力又怕担责任,置业主利益于不顾,对本该行使的业委会职责却不作为,造成了该小区现在的窘境。建议各方进一步协商,妥善解决问题。
(刘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