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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严重精神障碍发病须依法报告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国家卫生计生委9月2日公布《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界定发病报告的范围,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6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这6种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办法》规定,这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告;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登记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后,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要求首诊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发病报告,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对处于急性发病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优先救治,避免其危害他人。二是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有助于卫生、民政、残联及社区治安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办法》规定,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在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为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回归社会,《办法》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据了解,今年初,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12年底,各地在登记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300多万人。
  专家表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发病报告,将病情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助于他们在医院度过急性发病期出院后,回所在社区还能接受连续的服药治疗和康复训练。以免其“散落民间”,成为社会潜在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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