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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电脑丢失 “圆通”照价赔偿
作者:刘文新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市万州区消费者李进,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委托圆通快递公司给远在湖北武汉的儿子,邮寄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谁知电脑中途丢失。圆通快递公司只同意按邮费的两倍赔偿。经万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圆通快递公司最终按电脑原价进行赔偿。
  4月2日,李进花500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当天中午,李进支付快递费80元,委托住家附近的圆通快递服务点,将电脑邮寄给在武汉上大学的儿子。基于对圆通快递公司的信任,李进没有选择保价。
  正常情况下,三四天电脑就应该寄到。但十多天过去了,儿子还没收到电脑。李进来到圆通快递公司询问原因,被告知电脑在运输途中不慎丢失,公司愿意按邮费80元的两倍即160元进行赔偿。李进要求圆通快递公司照价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李进向万州区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开展调查,李进出具了发票及圆通快递公司受理邮件时开具的存根联,上面注明邮寄的物品为某品牌笔记本电脑。
  调解过程中,圆通快递公司承认由于管理漏洞导致邮件丢失,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但不同意照价赔偿,因为客户签字确认的快递运单格式合同中规定,未保价快件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两倍赔偿。另外,公司在受理邮件时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能确定是否为电脑。
  万州区消委会认为,快递公司属于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它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只能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收件验收制度,用户拒绝验视的,应不予收寄。快递公司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在确立合同双方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随意设置对自身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快递公司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者邮件丢失,属合同违约,快递公司应承担照价赔偿的责任。经多次调解,圆通快递公司最终同意赔偿李进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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