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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促网售药健康发展
作者:慕容潇


    ■慕容潇
  如何做好监管工作,保障互联网售药市场健康发展?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下一步的工作可以用三句话表达:一是打击;二是规范;三是引导。“以上三个方面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打击就是坚决地打击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就是建章立制和完善管理;引导是让消费者知道到哪里去、怎么买正规、放心的药品。“解决网络购药存在的问题,我的观点是要顺应互联网市场的发展趋势,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将标准、规范、技术手段结合起来综合治理,”互联网专家、清华大学柴跃廷教授认为,让真实的信息占领互联网市场,让违规的、非法的逐渐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手段被清除掉。“互联网药品服务是新兴事物,目前世界各国对其态度和监管模式不尽一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不妨借鉴其中的经验。”专家介绍,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完全禁止网上售药;瑞典的网上售药权由一家国营企业独享;英国、荷兰等国家则基本持放开态度,目前互联网药品监管模式主要有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代表国家的三种。美国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作,各方共治,各州药房理事会负责网上药店及其药师准入和日常事务管理,美国药房委员会负责优质网上药店的认证工作,联邦政府机构依职能划分进行监管,消费者则拥有集团诉讼等司法武器。专家分析,美国监管模式的优点是监管成本低和制度自运行能力强,当一种手段失灵时,其他手段可以弥补缺陷;缺点是过于倚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政府难以在事前发现互联网药品安全风险,只能被动地事后介入。
  英国强调政府行业互动,政府与行业协会保持长期良性互动,英国最大的药品行业团体英国皇家药学会负责网上药店注册及药剂师服务监管,制订一系列标准指南指导规范网上药店服务;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则负责监督网上药店的药品销售和供应,并对违法网站进行查处和打击。专家分析,英国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密切,政策敏锐度高且执行阻力小;缺点是政企关系过于紧密,可能造成产业界对监管部门的“俘获”。
  德国强调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以强大的社会医疗保险为支撑,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店和药物不予报销,从制度上消除了假冒药品在互联网流通的可能。此外,德国政府通过药剂师协会规范全国所有实体和网上药店行为,设立药害赔偿基金并建立药店监察制度。专家分析,德国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政策统一,执法高效;缺点是政府干预市场过多,无法避免“政府失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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