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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创新要遵循“栅栏”原则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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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当前,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经与存贷款‘互联互通’,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代理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日前召开的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上如是表示。
  近年来,不少银行对经营投行、基金、保险、租赁、信托、消费金融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热情很高,有的已经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进行了探索试点。
  对此,尚福林表示,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趋同、产品服务相近、竞争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这不利于打造经典品牌,也不利于市场有效竞争,还可能引发风险共振,危害银行业整体运行的稳健性。要通过错位竞争、差异化发展降低金融风险。但是,国际实践表明,综合化经营是把“双刃剑”,可能带来服务能力、整体效益和竞争力提高的好处,也可能带来风险传染性、复杂性、破坏性加大等问题。为此,美国、英国及欧盟相继出台了“结构性改革方案”,为需要保护的业务设置“栅栏”,防止“栅栏”内外业务高度关联,以保护存款人、纳税人利益不受损害。
  尚福林要求,银行业要遵循“栅栏”原则,审慎推进金融产品创新。一是在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创新。二是按照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原则推动理财业务创新。三是在明晰责任的基础上促进代理业务创新。四是在严格设限的前提下推动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创新。
  例如,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可建立专营机制,按照相应标准对资金募集、投放、风险等进行严格管理,主要赚取管理费,严禁利润分成,严禁风险兜底,严禁“脱实向虚”。要实行归口业务管理、专户资金管理、专门统计核算,确保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期限一一对应。在“栅栏”内,探索理财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尚福林指出,银行主要依靠信用开展业务,这就要求银行在加强创新和服务的同时,积极做好信息披露,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银行不能将对外宣传停留在产品广告上;将信息披露停留在满足监管要求上;将声誉管理停留在不出负面舆情上,而应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及时应对负面舆情,树立和巩固“负责任的银行”形象,以获取公众的理解和信任。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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