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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消费者重要的权利
作者:慕容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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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慕容潇
  很少有一项技术像转基因这样,让各方观点如此对立;莫衷一是的研究结论,让消费者无所适从。对消费者来说,比争论更重要的是对转基因食品消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这些权益是全社会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共同责任。“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保护公众知情权责无旁贷,其中既有企业的责任,也体现着政府的监管水平和担当精神。”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表示。
  法律专家介绍,知情权不仅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公民的权利。知情权要求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及时了解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情,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趋利避害,有效地保护生命健康权等权益。建立知情权制度也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民众受到谣言暗示无法做出理性判断的现象,社会学称之为“群体极化现象”,意为个体的恐惧心理在传递过程中会被无限扩大,从而变成群体的集体恐慌氛围。
  我国早已制定了相关知情权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律专家解析,《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条款。还有许多衍生的条款,例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专家强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消费者获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被告知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真实信息并由此得以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也是商家诚实讲信用和保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和政府各级部门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知情权也做了明确规定。例如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十二条强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专家表示,我国当前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还显滞后,造成了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协调,当前亟待完善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外,一些官员信息公开意识淡薄,认为对公民信息公开,是一种恩赐,而不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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