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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保险“次日零时生效”说不
作者:徐文智


    ■本报记者 徐文智
  新买的汽车在驾驶当日就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绝赔偿。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都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意味着当新车购买了保险后,从4S经销店驶出那一刻起,直至次日零时这一段时间,是令人揪心的脱保“真空时段”。不过,这个保险行业的惯例日前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该院判定“次日零时生效”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无效合同条款。

投保当日出车祸遭拒赔

  2011年11月14日,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汇公司)发送10辆重型装载自卸车从西安至新疆霍尔果斯。当日下午4时17分,通汇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10辆车购买了保险,每辆车交保险费214.58元,共计支付保险费2145.8元。当日,保险公司未出具保单,只给了一张卡,卡上保险期间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25日。
  当晚7时20分许,通汇公司司机李某驾驶一重型装载自卸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警方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通汇公司立即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险。
  2011年11月1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的保险合同。通汇公司先行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36万元。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内为由,不同意理赔。双方调解未果,通汇公司遂诉至法院。

自定规则被判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通汇公司缴纳保险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自缴纳保费起即成立,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虽未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范围内,但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就合同生效起止时间尽到相关的提示义务。“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排除了通汇公司自交纳保费到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应为无效条款。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通汇公司支付赔偿金12万元,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向通汇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并承相关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院。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同时,保险期间责任开始,也应当依约履行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将保险期间约定为交纳保险费后的2011年11月15日零时起生效,明显免除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在通汇公司交纳保险费后至保险合同生效前这段时间的保险责任,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约定对通汇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西安市中院维持一审原判。

保障公正公平

  通汇公司的代理律师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苏告诉记者,实践当中,很多保险公司往往将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责任生效时间割裂开,混淆两者的概念。“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项规定。依据《民法通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两者应该是统一的,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
  记者了解到,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3月曾经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中的“次日零时生效”改为“即时生效”,但是由于各自利益原因,各家保险公司并未执行保险监管机构的这一规定。王苏认为,保监会应当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督职责,推动各家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中的这一无效条款尽快消除。
  王苏指出,此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广大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而言,意味着能够真正享受到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给予投保人的公正公平保障,而不是说投保人履行了义务却不能及时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对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广大消费者也应当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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