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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储户与银行按过错担责
作者: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银行卡被盗刷,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判决被告银行承担70%责任,原告自担30%责任。
  2008年3月,周某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白金理财卡。2012年8月13日23点至2012年8月14日凌晨1点之间,周某频繁收到银行短信提示自己的理财卡在广州发生30笔取款交易,共支取12万余元。周某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并打110报警。但此案至今未破,周某要求银行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索赔12万余元。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发现卡内存款短缺后,当即向银行反映并通过客服电话挂失,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就交易时间与报案时间来看,短时间内持卡人是不可能从广州直接到广西南宁来报案的,这说明在广州发生交易的银行卡并不是周某持有的真实的银行卡,而是他人伪造的银行卡,且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被盗取的款项是周某本人或授权他人支取。因此,对周某存款被他人盗取,银行在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上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周某作为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应对其存款被盗取的后果自行承担30%损失。
  被告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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