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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最多可贷20万元
作者:刘玉日


  本报讯 近日,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后,消费者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
  据了解,此次修订除了增加出资人类型、降低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外,最引人关注的是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再如,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直接面向个人,且中低收入客户群体缺乏金融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此外,《办法》还改变了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同时,为了降低支付风险,允许出资人补足资本金,吸收股东存款。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待《办法》颁布实施后,银监会将启动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审批工作。
  根据银监会此前公布的名单,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将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刘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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