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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201310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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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版:要闻·专题
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谢正军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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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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