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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建东:小额公益诉讼创始人
作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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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丘建东,男,1957年生于福建省上杭县蛟洋乡,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大学文化。1999年4月,辞去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出任龙岩市海平面法律事务所主任。1996年至1997年,他在福建、北京两地状告邮电部门涉嫌话费欺诈,开打“一块二”官司,被媒体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17年来,他精心策划20多起公益诉讼,涉及电信、邮政、航空、保险等消费领域。

■本报记者 张文章

“1.2元、2元、4.8元、6元、20元、50元……”这些数字并非居家生活柴米油盐的记账本,而是代表着丘建东17年来20多个维权故事。从1996年与邮电局打“一块二”官司到现在,他一共打了20多起公益诉讼,涉及通信、邮政、航空等诸多消费领域的小额乱收费问题。每一起公益诉讼都会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丘建东也因此获得一系列的荣誉,如全国维护消费者利益志愿者双十佳、全国维权十佳、推动消费维权贡献奖十大人物、3·15荣誉奖章等,他也被誉为中国小额公益诉讼创始者。

一块二官司轰动一时

  2013年金秋时节,谈起17年前那起轰动一时的“一块二”官司,56岁的丘建东双眼依然熠熠生辉。
  1996年,丘建东还是一名龙岩市技术监督局的干部。他在与一位经营公用电话台的林姓朋友聊天时得知,当地公用电话话费收费标准白天和黑夜、节假日与工作日都一样,每分钟1.8元,其中1元是手续费、0.8元是长话费。而丘建东知道,当时的邮电部明文规定:夜间、节假日长途电话按半价收费。丘建东敏感地发现,邮电部的政策规定并未落地。经过查访,他还了解到公用电话台的经营者多收的钱都交给了邮电局。
  1996年1月3日下午6点,丘建东来到林姓朋友的公话台,挂福州长途1分钟,交费1.80元,并开了一张收据。当晚9点10分,再挂一次福州长途,计费器显示的金额还是1.80元。这样便取得了该公话点夜间收费不半价的证据。
  1月4日上午,丘建东带着诉状来到龙岩市人民法院起诉龙岩市邮电局。诉状称夜间在公话台打长途,邮电局未按规定减半收费,要求按原《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退一赔一”赔偿话费合计1.6元。立案法官立时感到了这一案件的新闻性,还和他开着玩笑说:“呀,你要制造轰动效应呀。”但法官提出要求,把林姓朋友的公话台也列为被告,且排在邮电局之前。为争取立案,他只能照办。
  随后几天,丘建东不断接到斡旋者的电话,包括法院负责人,希望他能撤诉。1月11日,林姓朋友打电话埋怨他,说是他现在疲于应付记者,还要上庭应诉,邮电局可能还要撤掉他的公话台。丘建东深感内疚,陷入了“出师未捷”的尴尬中。“当时我觉得为了打官司让朋友丢了生意有点不合适,于是当天上午就到法院取回了起诉书。”丘建东回忆说。
  但邮电局的做法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于是,他又准备打第二场战役。这次他选择到另外两个公话台,分别拨打了1分钟省内长途电话,均被多收0.3元,合计被多收0.6元。
  1月16日,丘建东再次将龙岩市邮电局告上法庭,要求邮电局悬挂新的“资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要求邮电局依据原《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加倍赔偿多收的费用,合计1.2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此案经新闻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间,1月30日,《经济日报》头版刊发题为“一块二官司值不值得打?”的报道。之后,龙岩市邮电局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在当地报纸上3次公告半价收费规定和操作方法;强制所有公话台两天内撤换资费表;投资60万元购置统一计费器,从根本上解决公话台收费混乱的问题。
  2月13日,该案开庭前,丘建东的代理律师福建省法学会秘书长游劝荣两次与他商榷撤诉的问题。游劝荣认为,打这场“一块二”官司的初衷已基本实现,考虑到相关影响,最好撤诉。思量再三,在开庭念完起诉书后,丘建东提出撤诉。
  休庭后,法庭里出现了一个戏剧性场面:走下被告席的龙岩市邮电局局长丘滨玲主动走到丘建东面前,两双手紧紧相握。
  丘建东坦言,实际上,在选择撤诉时,他的心里还是感到一阵痛楚和不甘——原《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服务消费欺诈的加倍索赔并没有完整的判例,就像一篇宏大的文章开了头却没有了结尾。

小额官司打到北京

  事实上,公话台未执行半价规定的现象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于是,丘建东便酝酿第三次诉讼。
  这次他选择的取证点在北京。为了考察北京市长途公用电话收费情况,丘建东冒着冰雪严寒在北京“跑出”两组长途电话收费资料。
  1996年12月31日下午2时3分,他在天安门前门附近一公话点往福建省龙岩市拨打长途电话,通话1分钟,收费2.7元。当晚9时3分,他再挂1分钟长话到龙岩,收费还是2.7元,这说明不分白天晚间,收费一个样。第一次按规定应收话费1.7元(其中通话费1.1元、附加费0.1元、服务费.05元),丘建东被收取2.7元,多收话费1元。第二次按夜间通话费减半的规定应收话费1.15元(其中通话费0.55元、附加费0.1元、服务费0.5元),但公话点收取了2.7元,多收话费1.55元。1997年元旦,他在北京高检招待所公话点挂同样时间、地点的长话,被收费1.70元;节日过后的1月2日又挂一次,还是收费1.70元,这说明平时、节日收费一个样,该公话点在节日多收了他0.55元。
  1997年1月2日,迎着漫天飞舞的雪花,丘建东走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上述两个公话点及委托代办者北京市电话局告上法庭,要求依据原《消法》“第四十九条”对多收费用进行加倍赔偿,共计2元。不久,《中国消费者报》即以《紧盯住公话问题不罢休,‘一块二’官司在京演续集》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最高检招待所公话点隶属东城区,不在西城区法院管辖范围内,当年7月22日,丘建东又前往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最高检招待所公话点。
  出人意料的是,性质相同的两起官司,北京东城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做出的判决却截然不同。东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最高检招待所返还原告丘建东电话费0.55元,给付原告丘建东交通费582元(往返北京的火车交通费),法院认定最高检招待所欺诈收费证据不足,故驳回丘建东双倍索赔请求。1997年12月,西城区法院判决,上述公话点负责人王某提供长途电话服务时违反规定多收费0.55元,此行为属欺诈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加倍赔偿原告丘建东 人 民 币1.10元;另一被告北京市电话局三区局厂甸电话局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
  毫无疑问,两案的焦点在于能否适用原《消法》“第四十九条”有关加倍赔偿的规定。而北京两家法院做出了不同判决,引发了法学界的讨论。12月4日上午,经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牵线,中国消费者报社邀请部分法学专家和政府官员围绕此案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何山在会上对西城区的判决击掌叫好,认为该判例支持了对服务领域欺诈行为的打击,是我国司法审判史上的第一例,将掀起《消法》宣传的又一轮高潮。

公益诉讼路在脚下

  “一块二”官司在社会上引发热烈反响,一次普通的维权让成千上万的消费者获益,也让丘建东看到公益维权的价值和意义,这促使他决定走上公益诉讼这条艰难坎坷的道路。1999年,丘建东辞去龙岩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职务,开办了龙岩市海平面法律事务所,专心从事法律事务。
  1996年至今17个年头,丘建东打了27场公益官司,许多官司涉及消费领域。如1998年诉龙岩市电信局每月暗中向固定电话用户多收2元代维费(用于电话机的维修等费用)的欺诈收费行为;2000年诉广州市邮政快递公司在邮资外收取信封费、详情单费、邮包保险费;2004年诉厦门航空公司向乘客收取50元机场建设费;2006年诉龙岩市上杭县邮电局不按国务院颁布的收费标准收取同城邮件快递费;2007年诉厦门物价局对住店旅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2013年诉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杂费3元……
  但从诉讼结果看,丘建东输多赢少,法院判决胜诉或通过诉讼促使垄断企业改正不合理制度的,也只有四五件。而更多的案件要么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要么被以垄断企业的收费等有行政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作依据,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即便在公益诉讼中胜诉,获得的只是针对个案的赔偿,仍不能遏制垄断企业的不公平政策再次适用于其他消费者,甚至不能防止自己再次成为受害者,不能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
  丘建东说:“有时我就像挥舞长枪挑战风车的堂吉诃德,被诉的单位看我觉得可笑。”
  令人欣喜的是,在公益诉讼这条路,丘建东并不孤独。近年来,越来越多公民加入到“为权利而斗争”的队伍中来,更多人们习以为常但实质上不公平的做法、制度受到质疑,公益维权渐成一场方兴未艾的运动。
  2012年9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有了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也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终于有了法律的保障。《经济日报》曾发表文章赞誉丘建东是我国公益诉讼的创始者。“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能够推动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就是我最大的快乐。”丘建东说。

【同题问答】

  问:是否用过《消法》?
  答:我1996年开打的“一块二”官司,依据的最主要的法律条款便是原《消法》“第四十九条”。
  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好用?
  答:《消法》赋予消费者许多权利,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消法》对你的最大影响?
  答:《消法》引导我走上为不特定消费者争取扩散性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道路。从1996年到2013年,我17年如一日为传播《消法》竭尽全力。
  问:请用一句话定义《消法》。
  答:《消法》是消费者运用法律维权的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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