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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亮点多违法行为最低赔千元
作者:姚敏


    ■本报记者 姚敏

  今年的深秋注定是收获和欣喜的季节,继10月2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10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也和消费者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也是《食安法》自2009年实施4年来的首次大修。据悉,修订工作今年年初由国务院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经过酝酿,10月10日,修订草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审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到11月29日结束。
  参与《食安法》修订和讨论的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和知名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草案的亮点不少,其中有四点比较突出:
  一是加大惩罚,非法添加罚款最高提至30倍。草案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除了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者的经济惩罚力度外,草案还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规定的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在资格处罚方面,草案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网售食品出问题先行赔付。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专家解释,对网售网购食品等新的流通模式,现行《食安法》存在监管空白需要完善。因此草案增加建立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条款,显示《食安法》修订对食品违法违规的惩戒的立法精神。
  三是加强监管,婴幼儿奶粉禁贴牌生产。草案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安法》修订从立法层面强化国家对包括配方奶粉在内的所有婴幼儿配方食品严格监管。草案规定,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也就是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食品到国内再分装出售。这一新政的出台,将堵住用国外过期奶粉换新装出售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四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推进相关制度试点是今年我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之一,目的是强制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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