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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经销商售劣质菜籽油被罚10万元
作者:朱艳萍 刘文新


    ■朱艳萍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市云阳县鸿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418桶食用菜籽油,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近日被云阳县工商局没收并销毁。云阳县鸿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处行政罚款10万元。
  今年1月31日,云阳县工商局在对云阳县鸿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桶装食用菜籽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菜籽油有两种规格,分别为5升/桶和4.5升/桶,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1月14日,标注等级为三级,标注执行标准为GB1536。工商人员对这两种规格的菜籽油分别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本批产品所检项目脂肪酸组成不符合《GB1536-2004菜籽油》的要求,产品不合格。
  云阳县工商局查封了该公司尚未销售完毕的1418桶菜籽油。3月20日,云阳县工商局委托重庆万州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这批查封的菜籽油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仍为“产品不合格”。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菜籽油食用安全和应有的营养成分,国家制定了强制标准,即《GB1536-2004菜籽油》标准,标准中的脂肪酸组成是反映菜籽油纯度的重要理化指标,脂肪酸组成比例偏离标准范围,表明该菜籽油纯度未达到国家标准。
  云阳县工商局认为,该公司销售不合格菜籽油,构成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3月12日和4月3日,云阳县工商局分别将两次检验鉴定报告送达经销商,并将第二次检验鉴定报告副本送达生产厂家,经销商对检验鉴定结论无异议,在法定复检期内未申请复检,但生产商拒收了通过邮寄送达的检验鉴定报告。4月22日,云阳县工商局依法向经销商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经销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云阳县工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经销商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并销毁不合格的某品牌三级菜籽油1418桶,罚款10万元。
  目前,案件经过重庆市工商局复议并已终结,执行完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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