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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诚信成为经营者首要义务的重大意义
作者:本报评论员


    ■本报评论员
  “诚信经营”早已不是新名词,但它作为经营者的首要义务在新《消法》中登台亮相,还是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新《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们希望,广大经营者能严格履行这项法定义务,在谋取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还是一种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弘扬道德观念,保障市场活动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诚信原则在处理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消法》总则第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内容表现为:一、任何当事人要对合同相对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能做到诚信经营已经成为一个企业能否成功、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品牌是由信誉凝聚而成的。一个企业失去信誉,也就失去了客户,从而失去了所有未来发展的可能。这个浅显的道理早已人所共知。
  企业失信行为,不仅给自身的声誉和品牌造成了严重影响,还给市场秩序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冲击,尤其让人揪心的是,几乎每一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几乎每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现象,其背后都有经营者失信的影子。换言之,经营者不讲诚信已经成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罪魁祸首。粗制滥造甚至制售假冒,违约毁约甚至坑蒙拐骗,哪一种失信行为没有给消费者留下过黑色的记忆?哪一种失信行为没有让消费者伤痕累累?呼唤诚信、恪守诚信,早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一项紧迫而持久的重大诉求。
  此次《消法》大修,将已被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新《消法》中加以具体化,明确规定“诚信经营”是所有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这是非常必要的。严格说来,诚信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共同要求。但新《消法》在至为重要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将“诚信经营”作为经营者的首要义务明确予以规定,既与《消法》总则第四条进行了很好的回应,又在某种程度上抓紧了从根本上改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的“牛鼻子”。设想,如果所有的经营者能做到履约而诚实不欺、逐利而取之有道,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会呈现何等喜人的场景!
  纯粹从道德层面上讲,讲诚信是一种软约束,所有经营者以及其他民事主体,当然有遵从或者不遵从的自由。但“诚信”一旦脱离道德的范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特别是作为经营者的一项明确的法定义务,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所有经营者除了严格履行已经没有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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