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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当住宅卖 购房者不知情
作者:刘铭 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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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被投诉对象】成都中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投诉主题】将公寓当住宅出售,不仅违约,而且涉嫌欺诈

◆【投诉人】消费者熊女士

■本报记者 刘铭

  部分商品房因为无法满足建筑规划对日照时间的强制要求,只能称作公寓,不能与住宅混淆。早在2005年,四川省成都市相关部门就出台了《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从规划、设计到宣传销售、产权办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如实逐套标明“公寓”性质,让购房者知情和自由选择。
  但在实践中,一些开发商故意将公寓当成住宅销售,购房者却蒙在鼓里。10月14日,本报以《“住宅”为何变“公寓”》为题,报道了郫县中信未来城南区熊女士对成都中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信公司)的投诉。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开发商为了开脱责任,故意混淆公寓和住宅的区别,并杜撰了很多说辞,使得消费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规划设计确定房屋性质

  在一个住宅小区内,由于每套房屋的朝向、楼层不同,大寒日日照时间长短也会不同,有的房屋性质是住宅,有的是公寓。近日,中信未来城所在的郫县规划建设局许可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某套房屋究竟是公寓还是住宅,在设计方案、住宅分析时就已经确定了,不满足日照要求就是公寓,必须明确标注。
  在成都某房屋测绘公司工作的张工程师告诉记者:“房屋性质是根据规划设计确定的,设计院在设计时,会采用日照分析软件,根据房屋的方位角、成都的日照条件等测算,确定是公寓还是住宅。”
  熊女士购买了中信未来城南区1幢1单元303房,购房合同约定为“住宅”。9月26日,熊女士到郫县房管局产权监理所提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工作人员强调是“原始档案”,其中明确显示熊女士这套房屋的用途是“公寓”。

开发商强词夺理

  购房合同上约定为“住宅”,办理产权时变成了“公寓”,面对维权的购房者,成都中信公司却坚持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没有问题。
  9月25日,成都中信公司客户中心经理陈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产权证的办理,是根据实测报告来的,实测报告显示这套房子的规划用途是公寓。”
  几天后,就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与房管局原始档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问题,熊女士与成都中信公司进行沟通。面对熊女士的质疑,陈瑞辩称,两份摘要都是真实的,一份是预测确定的,一份是实测的结果。正如房屋面积有预测、实测一样,房屋性质也有预测和实测的区别。因为预测时确定为住宅,所以就按住宅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之所以变成公寓,是因为在房屋交付前进行了实测,日照达不到住宅要求。
  熊女士提出查看实测报告中关于日照的具体内容。陈瑞称“最终是一个结果性文件,至于在过程中是怎么来测定的,日照没有在报告中体现”。熊女士说:“实测报告上的房屋性质为公寓,不正说明这套房屋本身就是公寓吗?”
  成都某房屋测绘公司的张工程师说:“房产测绘只是面积的实测,不包括日照的测绘,我干了六七年的房屋测绘了,没听说过要测绘日照时间的。”

公寓当住宅卖较普遍

  在记者采访报道期间,成都中信公司客户中心经理陈瑞告诉记者:“除了我们中信地产,其他开发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11月3日,继熊女士之后,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又接到一位虞女士的投诉,反映其购买的郫县橡树湾小区,合同上约定的是“住宅”,产权证上却变为“公寓”。
  近日,记者以“住宅变公寓”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到了一些类似问题的新闻报道,其中很多维权案例都发生在成都。今年8月15日的《四川日报》报道,去年10月,苟女士购买“卓锦城”6期的一套房屋,购房合同的房屋用途一栏显示为“住宅”,其余的选项公寓、办公、商业、车库前均为“×”。今年6月底,苟女士开始着手办理公积金贷款,发现房管局备案信息为“公寓”,与其合同上的房屋性质不一致,因此不能办理。该小区另一购房者在买房时同样明确要求买住宅,也得到了销售人员的保证,交订金后,查询发现房屋用途是公寓,随即放弃签约。

买房认清公寓与住宅

  据了解,关于公寓与住宅的区别,全国各地因为地方政策不同,有的区别较大,涉及到房屋产权年限等问题,有的区别则较小。在成都,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日照时间不同。成都市房管部门在回答购房者咨询时的解释是,按照《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寓是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住宅和公寓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针对此类纠纷,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建东表示:“住宅与公寓毕竟不是同一类别,光照条件有差别,是公寓就应该在合同中标明,一切以合同为准。购房合同和备案信息不一致属欺诈行为,过错在于开发商,此类过错不是门锁不合格之类的一般瑕疵,而是合同根本性违约,涉及房屋用途性质的改变,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接受住房的公寓性质,开发商应该赔偿购房者损失。如果开发商不进行协商赔偿,当事人可以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肖向荣认为,开发商应当诚实守信,充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公寓与住宅是有区别的,开发商应当在销售环节如实告知,让购房者自主选择。如果故意隐瞒实情,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公寓当成住宅销售,属于欺诈性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认清房屋的性质究竟是住宅还是公寓,避免事后发生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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