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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电子书侵犯了谁的权益
作者:郑梦超 关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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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郑梦超
图1: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占领
图2:出版业著名观察家、百道网CEO程三国
图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

  随着移动终端的崛起,部分国人早已抛弃传统的纸质图书,改为下载购买电子书进行阅读。在国内各大图书销售网站上,部分电子书以极为低廉的价格销售,甚至被标以0元的价格进行促销。此举引起图书作者、出版商的强烈不满,认为经销商的做法侵害了相关数字版权,并对传统图书的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目前我国在数字出版领域的相关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电子书将走向一条怎样的发展之路?行业应如何规范才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新闻背景
0元售书引出版商声讨

  11月15日,记者在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纸质图书热销网站注意到,其销售的电子书较同名纸质图书价格普遍低廉。在当当网上,记者看到一本《色彩的情感属性》电子书定价为0.5元,而纸质书定价为68元,相当于打了0.1折。随后记者又浏览了其他电子书,发现其售价多为纸质书的两折左右。而在亚马逊中国上,记者看到当天该网站正在进行 “精品书限时特价 数万本Kindle电子书3.99元封顶”的促销活动。记者随意点击一本 《内在的自由》,发现其电子书售价为1元,而纸质图书定价23元。
  除了定价低廉,电商网站还曾开展电子书0元购的促销活动,并引起出版单位和作者强烈不满。在今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前后,当当网发起“第七届网络书香节”活动,宣布将其数字馆中的电子书供读者免费下载3天。据当当网官方统计,当天流量就突破500万人次。
  据了解,目前一些电商网站与版权方的合作模式基本都是“无保底+分成”的方式。双方合同中规定电子书的定价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最低定价应由版权方决定。然而,网站以0元销售电子书,版权方则分不到任何收入。随后,中国作家出版集团、作家出版社、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等多家出版商、作者代表声讨电商网站此种做法。

法律圆桌
涉嫌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电子书与纸质图书相比,尽管不存在印刷、物流等环节,但仍包括预付作者的稿费、设计费、营销费、广告费等。电商网站以0元或极低的折扣价格销售电子书且成为常态,会对传统图书业的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此外,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部分,如果电商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便擅自定价销售,涉嫌侵权。
  电商网站推出0元购书或以极低价格销售电子书,消费者在短期内可能会获利。但长远来看,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会对我国传统图书的销售造成不良影响,又会打击出版商对电子图书市场盈利的信心,最终造成传统图书市场萎缩、电子书市场萎靡的双输结局。

规范定价机制

  电商网站低价售书或0元售书对传统出版业的影响需分情况而定。如果低价销售的电子书属于畅销书,那么对传统出版商的利益影响较大;如果是较为垃圾的图书,那么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当前国内出版业多与电商采用“分成”的合作模式,定价权交由出版商。但是电商占有众多读者资源的销售终端,在市场号召力方面具有出版商无法比较的优势,导致出版商谈判能力较弱,最终不得不在定价方面采取妥协。这是由我国不成熟的电子书市场环境决定的。拿一本畅销书的电子版本为例,它的成本包括内容成本与制作成本。内容成本即版权,而制作成本为文档转换。两者相较,内容成本明显要高出很多。在定价销售机制方面,如果不考虑电子书内容成本的保护,那么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利益无从保障。对此,立法部门应本着保护整个文化产业的角度专门立法,对原创图书的数字版权保护、定价销售机制方面要提出原则性的法律见解。否则,0元售书、超低价售书将成为电商网站吸引流量的工具,最终导致整个行业陷入恶性循环。

法律保护滞后

  数字出版业在国内属朝阳产业,目前法律保护体系仍存在一定滞后性。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法,相关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条文只是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有所提及。
  虽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又颁发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其中对侵权范围规定不够明确细致,对数字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范围界定比较模糊。涉及到电子商务商家与出版商图书数字出版业务纠纷的案件,司法部门当前审理的依据多为《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一旦电子书市场成熟起来,相关部门也应将电子书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上日程。电子书管理办法应听取业内经营者、作者及消费者意见,涉及版权保护、作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涵盖电子书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使用界限、违法责任等,使版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与此同时,对可能面对的诉讼纠纷,我国司法队伍中应努力培养熟悉数字版权的专业人才,在司法审判方面正确地理解、运用法律,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解决版权纠纷。

●相关链接一
苹果电子书“分成”模式涉垄断

  据美国媒体报道,今年8月,美国司法部考虑以反垄断罪起诉美国苹果公司,原因为其涉嫌与图书出版商串谋操纵电子书价格。据美国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苹果公司通过“最惠价格协议”,规定图书出版商有义务保证不会有其他电子书销售平台以低于苹果的价格出售它们所出版的书籍,最终造成美国另一大电子书销售平台亚马逊网站设定的电子书零售价格由每本9.99美元被提高至12.99美元或14.99美元。
  据介绍,美国电子书存在两种定价模式,分别由亚马逊和苹果两家公司提出。亚马逊提出的定价模式遵循“销售商主导”原则,而苹果提出的定价模式则遵循"出版商主导"的模式。在“销售商主导”的原则里,“买断”是关键词。亚马逊希望以某一个自己和出版商都能接受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是纸质书标价的一半)从后者手里买断每一本电子书的经销权,买断之后,不论亚马逊以什么样的价格向外销售这些电子书,出版商都无权干涉。即使亚马逊以低于买断价的价格亏本向外销售这些电子书,出版商也不得有异议;而在苹果提出的“出版商主导”的原则里,“分成”是关键词。苹果对自己的角色定位是提供平台并收取分成的中间商。苹果很乐意将电子书的定价权留给出版商,只要出版商愿意接受苹果提出的按照出售价格的一定比例 (一般情况下是30%)收取分成的方案。 (郑梦超)

●相关链接二
“终端+内容”收费或有生机

  据了解,在西方发达国家,数字出版基本采用的是 “终端+内容”的收费模式,比如亚马逊的终端产品Kindle,用户除了需要支付259美元的终端购买费用外,每下载一本图书还需要支付9.99美元。不过,该模式是建立在美国已经成熟的文化市场基础上的,用户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而且美国纸质图书本身也非常昂贵。而在国内,纸质书籍的价格较为便宜,普通受众的版权意识还不足,基本都习惯于在互联网上搜索、下载免费的图书资源,因此这样的“终端+内容”完全收费的盈利模式并不一定行得通,也不利于在现行条件下进行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薛松指出,数字内容版权保护的前提应该以培育用户为先导,用更多的精品内容为用户提供正版阅读的 “免费体验”机会,同时利用传统出版的内容资源将纸质图书、报刊杂志等与电子出版物捆绑出售,先培养用户的数字消费意识,再逐渐走向完全收费的模式。同时,还可注意数字内容中的植入式广告的开发与利用。在数字出版中寻求一条适合数字出版业的盈利模式,既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又符合出版商的利益。 (关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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