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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改研讨会在京召开,专家建议
将农产品生产纳入监管范围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11月21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已公布并开始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与会专家指出,《食品安全法》应扩大覆盖范围,涵盖从田间到餐桌所有环节,将农产品生产也纳入监管范围。

适用范围有待扩大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伟民认为,该《修订草案》比原《食品安全法》有很大进步,但还有很多地方不完善。李伟民指出,其在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范围时,将范围只限定于生产和销售环节,没有将源头,即食品原料种植、生产的环节纳入其中,是一个缺陷。虽然我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进行质量规范,但该法出台于《食品安全法》之前,而《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管理食品安全的法律,理应涵盖食品生产从源头到消费、售后的全过程。“《修订草案》在第二条列举了五种与食品相关的行业、工作要遵守本法,但应对《食品安全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原则性规定,而不是用列举的方式列出范围。一方面,《食品安全法》要沿用很多年,但科技进步很快,可能会出现一些未被包含其中的新的与食品相关的业态;另一方面,生产源头也就是农产品的生产,也应被纳入其中。所以,《食品安全法》可以进行一些原则性规定,便于日后更加灵活地扩展管辖范围。”李伟民说。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表示,食品可分为食品和可食用农产品,在原《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划分管理界限,该《修订草案》中也没有明确食品的定义,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权责方面划分不明,会给监管带来种种不便。

监管权要制约平衡

《修订草案》中,法条增加得最多的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限职责的规定。北京吉利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李秀娟指出,这些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权,但在对其监督机制上有一定欠缺。在《修订草案》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有近二十条,尽管有两条共十二款的法律责任承担,但缺少规定监管部门的相关制约平衡监督机制。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负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没有相应制约平衡监督机构对其许可行为以及处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容易滋生权力寻租。
  李秀娟建议,可规定包括公众监督、其他部门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动态、全面的监督。在对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罚中,主要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刑事责任五种,除开除以及刑事责任外,处罚只影响该部门人员的升职时间和机会。应对预定处分的人员以及处分种类进行透明化公布,参考广大群众意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处分种类的选择。

做好法律对接工作

  在研讨会上,一些专家还提出,《食品安全法》修订应做好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正的一大亮点是关于网购食品安全问题和维权规定,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所应承担的许可、审查、清理、赔付责任。尤其是规定了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若未能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违法清理等义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认为,新《消法》中对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的责任规定是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卖家联系方式的前提下,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这样一来,新《消法》就与《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冲突值得引起重视。
  扈纪华还指出,《修订草案》对于虚假广告责任的条款,规定“明知或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新《消法》中,没有“明知”、“应知”之类的表述,只要是虚假广告,又造成了消费者损害的,那么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减少了模糊的空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两部法律在此规定的差异,需要《食品安全法》修订时进行协调,以减少法律之间的冲突。
  扈纪华建议,新《消法》中对耐用消费品以及服务的消费纠纷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利于消费者维权,《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是否可以借鉴这方面的规定,对食品消费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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