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拼车”受伤 车主无责不赔偿
作者:关江月


      本报讯 因与他人拼车出行遭遇事故,受害人王某将司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各项赔偿5000元。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王某全部诉求。
  王某与李某住在同一小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王某选择搭乘李某私家车上班,每月分摊一半用车费用。今年1月,两人上班路上,李某的车与陈某的车相撞,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通部门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钱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诉至法院。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虽然形成“拼车”关系,但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赔偿王某的损失。目前原告并未上诉。
  海淀区法院法官姚琳表示,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拼车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一旦拼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与搭乘人员是有偿拼车,过错责任认定是车主,则车主应对搭乘人员负全部责任。
  姚琳提醒,为避免纠纷,建议拼车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出事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双方的书面协议可作为事后追偿的依据。
(关江月)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拼车”受伤 车主无责不赔偿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