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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专项整治霸王条款
物业公司擅停水电被罚
作者:顾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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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广西工商机关在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时,发现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霸王条款。近日,广西自治区工商局组织由法学专家、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此进行评审。其中,小区广告位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停在小区露天停车场的汽车受损,物业公司不担责;家中财物被盗,若未登记,物业公司不予赔偿等5种条款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霸王条款。

■本报记者 顾艳伟

  霸王条款:小区内设立的广告位、招牌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点评:按相关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楼梯、通道、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以及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均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此约定排除了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受共有权及使用、收益等主要权利,是格式条款,属无效约定。
  霸王条款:乙方如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和取消凭智能卡开启单元门和地下停车场入口道闸的使用权,并终止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点评:目前,一些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电手段。从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的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物业公司此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霸王条款:房屋装修过程中,甲方向乙方(物业公司)交纳保证金每套2000元……若装修过程中,无拖欠用水用电费用和无违章违约现象,甲方入住满6个月后,乙方给予办理退还装修管理手续费。
  点评:装修完毕,如果业主无违约违章情况,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管理费就应如数退还,物业公司单方规定业主必须入住满6个月后,才办理退还手续,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不公平也不合法。
  霸王条款:甲方设置的公共场地露天车位只作为小汽车车位使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车辆受损等一切责任由车主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露天停车位供业主停放车辆,并收取租金或看车费,实际已形成保管合同。按相关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有过错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合同中规定此项,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霸王条款:若业主家中被盗,但被盗物品事先未经物业公司进行财产登记,物业公司不予赔偿。
  点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服务,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条款中,业主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其重要依据是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履行有关义务,如果没有,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合同中订立此条款,减轻或免除了自身责任。
  据介绍,2012年6月,广西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对消费领域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其间,广西区工商局已通过媒体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汽车销售、通信等行业进行了系列点评,提醒消费者避开消费陷阱,维护自身权益。2013年,广西区工商局继续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截至今年10月底,广西各级工商机关发现问题合同格式条款967条,共立案598件,罚款100.0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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