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被扣车辆保管费不该车主买单
作者:耿记安 李丹丹


    ■李丹丹本报记者 耿记安
  “驾车过程中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由于双方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未达成一致,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了暂扣,几天后,事故处理完毕后,没想到去提车时被收了几天的停车费。这是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我觉得不应该向我收停车费。”一位河南郑州市民近日对记者说。此类反映并非个例,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市民质疑
收停车费不合理

  郑州车主李鸣(化名)近日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前不久,他驾驶私家车在郑州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李鸣违章变道导致后方车辆追尾,应负全部责任。当时两车均受损严重,双方现场无法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交警便通知拖车将车拖走,委托给交警队指定停车场进行保管。3天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事故处理完毕,交警队便向李鸣开具了放车单。当李鸣拿着交警队开具的放车单到停车场将车开走时,却被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拦住并要求缴纳60元停车费,由于急等修车,他想都没想就交了钱。
  回家后,细心的李鸣上网对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问题进行了查询,发现按照2012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李鸣认为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停车场向他收取停车费做法不合理。
  连日来,不少郑州车主也向记者反映了类似的情况。

记者调查
普遍向车主收费

  停车场向暂扣车辆的车主收取停车费的现象在郑州市是否普遍?12月3日至4日,记者就此在河南郑州分别对郑东新区、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4个行政区域所在的辖区交警队指定停车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均存在向车辆被暂扣车主收取停车费的情况。
  12月3日下午5时30分,记者首先来到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新107交叉口附近的新兴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停车场属于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平时负责保管交警队委托保管的涉案车辆,不论大小车辆停车费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收费。
  12月4日下午2时20分,记者来到中原区化工路与瑞达路交汇处附近的瑞达路停车场,该停车场位于瑞达路旁边的一个村庄内的院子里。记者以提车人的身份咨询是否要收费,一位佩戴“涉案物品管理中心”胸牌的工作人员回答道,“1天20元”。
  当天下午3时30分,记者又来到二七区京广路与春晖路交汇处附近的淮河停车场。当记者询问被交警扣押的车辆提车时是否要收停车费时,该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指了指竖在墙上一块收费提示牌说:“牌上写得很清楚,自己看。”记者看到,牌子上显示的机动车每天的停车费标准从15元到30元不等。
  下午5时10分,记者来到位于金水区三全路与金杯路附近的郑州交警五大队指定的江山路停车场时,正好碰到一位车主前来提车。工作人员告知要提车必须先交停车费,每天20元。车主问扣押车辆已在此停车5天该收多少费用,对方爽快地回答:“200元。”“20元1天,5天也就100元吗,怎么要收200元呢?”面对车主的质疑,工作人员不假思索地回答:“白天20元,夜里20元。”

部门回应
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停车场向暂扣车辆的车主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该笔费用是否应该由交警部门承担?12月4日下午5时,记者致电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反映该市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向车辆被暂扣车主收取停车费的情况,一位工作人很不耐烦地告诉记者:“你直接向郑州市公安局监督队反映吧。”
  接着,记者再次将情况反映至郑州市公安局监督队,并质疑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表示:“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是在社会上招标的,停车收费标准是由物价局制定的,交警部门执法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你认为这样收费不对的话可以去物价局投诉,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随后,记者又致电郑州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反映了有关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该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费收费标准为:非机动车及摩托车每个车位每天5元,包括白天2元、晚上3元;机动车不论大小每个车位12元,包括白天5元、晚上7元。该规定同时还明确,被行政机关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因为是交警部门委托停车场对被暂扣车辆进行保管,因此停车费用应由交警部门承担,停车场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的做法不合理,其行为涉嫌违规。

法律观点
属于执法经费范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强胜指出,《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初衷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措施分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对事故车辆进行暂时扣押的行为属于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至于扣押之后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纳入执法经费范畴,将这笔费用转嫁给事故车车主显然不合理。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齐勇智律师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虽说被扣押的车辆是交由停车场保管,可是寄存人却不是车主,也不是驾驶员,而是交警部门。也就是说,是交警部门委托停车场代为保管涉案车辆,保管合同是由交警部门与停车场签订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交警部门应承担被扣押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向记者表示,截至今年11月底,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近240万辆,车辆发生事故的数量也在不断被刷新,被扣押车辆停车费收取问题关系到成千上万车主的权益,希望郑州市交警部门高度重视广大车主的关切,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障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被扣车辆保管费不该车主买单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