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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为消费维权鼓与呼
——记辽宁省消协消费维权志愿者张思宁
作者:王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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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张思宁(左一)在辽宁省抚顺市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发言。

  在辽宁省消协消费维权志愿者服务团队中,有一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不仅为消协发展建言献策,更积极参与消费调查、投诉听证、公开评议经营者等活动,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辽宁省政协委员张思宁就是其中之一。
  张思宁是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她学识渊博,谦逊随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协助化解消费纠纷,助推社会和谐。张思宁堪称消费维权志愿者杰出代表。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文/摄

挺身而出 无畏直言

  举办消费投诉听证,是消协组织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做好消费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需要各方面高水平专业人士论述观点,表达社会意见。
  时间追溯至2011年初,国家发改委处罚了一批价格欺诈的超市之后,类似的价格问题又频频出现在沈阳家乐福、乐购等超市。同年4月26日,辽宁省消协召开关于家乐福、乐购等超市价格投诉听证会。
  针对辽宁省消协会前披露的超市低价吸引、高价结算等方面存在的价格陷阱,张思宁在发言中深刻剖析了这类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她说,超市销售的都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假如这些生活必需品卖给贫困户、低保户,就在无形中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大型超市应肩负起自身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设置价格陷阱丧失了最起码的商业道德底线。同时,张思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上述行为时刻进行监督、及时曝光,并给予严厉处罚。她的观点鲜明,语言犀利切中要害,获得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在此后的新闻报道中被多家媒体广泛采用。家乐福、乐购超市相关店长公开道歉,并表示将及时纠正、杜绝类似问题。
  2010年9月25日,在辽宁省消协举办的关于三星等液晶电视实行差别性分段包修政策投诉听证会上,张思宁表示,企业对消费者的态度代表着这个企业的文化理念,并且已经附着在品牌之上,这非常值得相关企业深思。企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是在维护自身的信誉,只有两者兼顾才能实现多赢。三星、索尼等平板电视生产企业随后宣布取消差别性分段包修政策。

协助解决纠纷 营造社会和谐

  张思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费纠纷个案多发难以避免,但通过听证论述这种形式,并借助各种新闻传媒力量,阐明法理与情理,启发更多受众,实现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才是最终目的。
  2009年9月23日,因一起免费存车、车损自负所引发的纠纷,辽宁省消协召开了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投诉研讨会。针对此类纠纷,张思宁分析认为,在法制时代,讲法很重要,但也要讲情与理,情理与法并不矛盾。消费者到商家经营场所消费,却发生财物受损事件,商家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值得探讨。面对纠纷,经营者作为较强势一方,动辄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会在精神上对消费者造成很大压力,也会加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眼下通信技术非常发达,相关信息传播得很快,负面消息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张思宁大力呼吁经营者在营造企业文化上,能够更多地关注情与理,从而共同营造和谐的消费氛围。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间,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杨女士无法接受花35万元买来一辆肇过2次事的世界名牌“新车”,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向辽宁省消协投诉。张思宁公开表示,作为世界知名品牌汽车公司,要做的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经销商的欺骗行为破坏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诚信默契,破坏了汽车行业的诚信秩序,不利于促进消费,也不利于社会和谐。
  张思宁称,消费者作为经济社会的一员,和经营者一样,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消费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维权不只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也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搞好消费维权事业,改善消费环境,实现消费和谐,才能增强城乡居民的消费信心。

发挥专业优势 践行维权责任

  近年来,张思宁参加过多次辽宁省消协举办的消费维权听证会、研讨会,撰写消费维权文章10余篇;接受中央及地方杂志、报纸、电台、电视台关于维权方面的采访50余次,涉及消费维权诸多方面问题;利用专业知识,引导消费者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消费维权方面的社会问题,及时化解百姓疑虑,在服务消费维权过程中产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在2012年获得首届辽宁省消费维权志愿服务十大典型人物后,2013年再获此殊荣。
  张思宁表示,消费维权事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消协组织在消费维权领域的作用不可低估,消费者维权不论有多难,都要进行下去,否则就是对侵权的纵容。消协组织维权志愿者队伍在消费维权工作中不可缺少,这对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动全社会共履维权责任,促进消费维权和谐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维权志愿者的工作大有作为,她将在志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道路上与社会各界人士一起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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