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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推出首份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
4S店卖车“霸王条款”将无处藏身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 刘铭)“为什么不用试行文本,是想设置霸王条款吗?”2013年12月25日,成都市工商局召开《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推广工作部署会,面对在座的113家汽车4S店的代表,该局市场处处长杜康林这样问道。据介绍,这是成都市首次推出汽车买卖试行文本。
  据介绍,长期以来,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都是由4S店等销售商自行拟订,存在合同内容不完善、合同双方权责不平等的情况。“为了规避矛盾,认为把合同做得越简单越好。”一位销售商代表现场告诉记者。但由于合同约定不明,容易导致消费纠纷,据称约6成汽车投诉是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内容过于简单而引起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由《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构成,对购车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购车的整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约定。记者注意到,汽车单价、总价都是必须约定的内容,并同时规定,如果因4S店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相当于堵住了4S店卖车后二次加价的“后门”。
  据杜康林介绍,该试行文本充分考虑了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既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又依法保障了经销商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试行文本具有以下显著优点:一是消费者索赔对象既是经销商,也是厂家。如约定“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以向生产厂商或甲方主张赔偿,乙方可以向生产厂主张权利时,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二是委托代办中发生毁损,保险公司先赔付。附件《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消费者委托经销商代办上牌服务的,应自行或委托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在此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消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消费者索赔。
  据介绍,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汽车行业商会将采取主要四项措施在全市推广该试行文本。一是依托行业组织宣传推广。二是以点带面,通过部分汽车经销商先行试点,引导整个行业使用。三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将经销商在使用试行文本签订、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记入“黑名单”,对社会公布。四是加强信息收集和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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