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辽宁省对工商登记制度实行六项改革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记者 王文郁

  1月1日,辽宁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正式实施。近日,辽宁省工商局局长李成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促进辽宁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辽宁省紧紧围绕国家明确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框架和主要内容,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提出了辽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试行意见,切实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辽宁“落地生根”。

登记制度实行六项改革

  据介绍,辽宁推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6个方面具体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是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省级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四是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工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五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六是将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抽查制度监督企业经营

  改革后,企业的准入条件放宽了,企业自身的一些条件和经营活动靠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工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公示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具体的抽查办法。抽查制度是在企业自我约束、自律经营的基础上开展的,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有的企业信用状况非常好,就可以减少对这些企业的抽查。二是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减少主观随意性,每个企业都会随时面临被抽查的可能,一旦出现问题,要进行处罚。
  李成军介绍说,2014年辽宁省推出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对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的是落实“宽进”后的“严管”。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的手段,将企业的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对企业披露信息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可以有效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从单一的部门监管,扩充到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监管,进而达到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

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李成军告诉记者,此次辽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必将对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首先,公司登记制度的创新和准入门槛的降低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等新兴企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巩固当前辽宁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从长远看,改革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次,将促进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第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将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使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来看,改革举措能够在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环境建设上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