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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破冰
作者:深文


  2014年1月1日深圳保监局宣布,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深圳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后,《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这意味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深圳也成为中国巨灾保险试行的首个“样本”。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尽管每次灾后都有财政救助、慈善募捐,但由于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巨灾造成的损失获得的赔付非常有限。2008年发生的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人民币,但保险业合计支付赔款16.6亿元,赔付额占直接经济损失仅约0.2%;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保险赔付只有6%左右。而过去20年,全球自然灾害损失的保险赔付率平均达32%。“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分散巨灾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深圳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说。
  巨灾保险制度也日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深圳于2011年开始着手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到2013年,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
  据了解,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巨灾制度体系,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应急救助。和国际上的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不同,深圳市政府的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风险。
  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巨灾基金除承担当巨灾损失超过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的赔偿外,还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池”。
  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深圳保监局有关人士称,深圳为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等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增强了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从保障覆盖面来看,深圳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实现了全覆盖。 (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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