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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车内被“弹飞”致残起诉获赔19万余元
作者:陈子娟 朱海


  本报南昌讯(陈子娟 记者朱海)年过七旬的退休教师任某做梦也没想到,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坐在客车内竟然也会“飞起来”,造成自己七级伤残。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赔偿给原告任某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上饶市永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13年3月19日中午,被告郑某驾驶的客车行驶至铅山县汪二镇新安村黄泥岗路段时,因驾驶员郑某未注意道路路面凹凸不平车辆发生颠簸,导致乘坐在车辆最后一排的原告任某从座位上被弹起,头部与车顶发生撞击后跌落至车内,经鉴定原告任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为七级伤残。肇事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投保了每座20万元的责任限额保险。原告任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票乘坐被告永和公司的客车,与被告永和公司构成运输合同,承运人有责任将原告安全送至约定地点,应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责任。被告郑某是永和公司雇员,在事故发生时是职务行为,其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和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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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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