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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消费者投诉7日内处理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2月18日,工商总局就14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按照《投诉办法》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总局对媒体的有关问题解读中称,《投诉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消费者通过网络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交易的,依然是消费行为,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同样适用该办法。
  工商总局解释,《投诉办法》作为新《消法》的配套规章,贯彻落实了新《消法》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理念。结合当前的消费维权工作形势,在制定《投诉办法》时在总体思路上确定了“两个便于”的原则:一是便于消费者投诉,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二是便于基层一线执法,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为了进一步规范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程序,《投诉办法》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投诉办法》同时规定,对于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投诉办法》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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