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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按新《消法》要求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2月18日,工商总局就14日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新《消法》具体规定,规范抽检工作,二是完善了抽检工作程序,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工商部门要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将原来的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调整为抽查检验工作制度,并按照新《消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发现和认定的缺陷商品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对依法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办法》同时规定,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工商总局称,考虑到商品市场流通的跨区域性,为减少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办法》将抽检权限主要设定在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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