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被投诉对象】江西南昌宏旺宾馆
◆【投诉主题】宾馆工作人员将房卡交给陌生人,间接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
◆【投诉人】消费者付先生
■张梦夕 姚红珍本报记者 朱海
“凌晨时分,仅仅因为对方报出了我的名字及入住房号,宾馆工作人员就直接让一名陌生男子持房卡进入了我的房间,我因此还被‘借’走了1000元现金!”在江西南昌,向来有着“上七大过年”的说法,意思是农历正月初七比过年还要重要。但对于南昌消费者付先生来说,今年的“上七”却是惊魂一夜。
惊魂
陌生男子半夜闯入
2月6日,付先生的几位朋友从南昌转车,顺道来看望他。由于来的朋友较多,付先生便在南昌市火炬广场附近的宏旺宾馆订了间房,供朋友们歇脚。“因为来的朋友较多,订房时我特意告诉宾馆的服务员,其他人都是来歇脚的,晚上只有我一个人住在宾馆。”付先生告诉记者。
随后,付先生和朋友们一起吃了饭,一直到晚上10点钟左右,才送他们去火车站乘车。大约晚上 11点多,付先生回到宾馆,简单洗漱后便睡下了。次日凌晨1点钟左右,他听见房间里好像有“窸窸窣窣”翻东西的声音,睁开眼迷迷糊糊地看见一名陌生男子正在翻他的皮包。付先生当时就被吓醒了,立刻打开了房间的电灯,才看清这名陌生男子的长相。该男子虽说与他曾有过一面之缘,但并无任何交情。
付先生当即问对方:“你是怎么进来的?”该男子回答说:“从前台拿了房卡进来的。”随后,该男子称“自己没钱用了”,想向付先生“借”1000元。付先生看他精神恍惚,语无伦次,惊吓之余,便赶紧从口袋里掏出1000元给了对方。该男子数了数钱后,转身扬长而去。
该男子离开之后,付先生再也没睡着觉。2月7日上午7点多,付先生在前台找到宾馆负责人,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宾馆负责人对付先生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她正在前台值班,一名男子来到宾馆前台说找朋友,不仅报出了付先生的房号,而且报出了付先生的名字,她便给了他一张房卡。交涉时,宾馆负责人承认有错,可是拒绝赔偿付先生的损失。双方发生争执。
受气
宾馆拒绝承担责任
近日,记者和付先生一起来到宏旺宾馆。宾馆负责人陈女士说,2月7日凌晨,因为该男子报出了付先生的名字及房号,所以她便将房卡给了该男子,“此后,我觉得不放心,就让宾馆的工作人员跟着上去看看情况,结果却被付先生痛骂了一通”。
付先生解释说,自己之所以骂了宾馆工作人员,是因为她上来的时候,该男子已经拿着钱离开了,“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竟然还问我之前上来的那名男子是不是我的朋友。我当时真是气急了,便回了她一句‘都给了房卡了,还问什么问’,随后,宾馆工作人员没说话就下楼了”。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宾馆前台放置了一块“住宿请登记身份证”的牌子。当记者问及宾馆“为何没有登记这名男子身份”时,陈女士坦言,这是他们工作上的疏忽,但是,以前经常有出了门忘了拿房卡再到前台拿房卡的房客,所以当时她才会草率地给了这名陌生男子房卡。为此,她已经向付先生道了歉,但不可能赔偿,因为自己随后派去查看的工作人员,是被付先生骂下来的。
记者登录互联网搜索发现,像这样谎称忘拿房卡,骗取服务员信任后入室偷盗的事情还真有不少。
警示
入住宾馆留个心眼
由于宏旺宾馆负责人拒绝赔偿,2月7日下午,付先生拨打电话向南昌市青山湖区工商局南大分局投诉。十几分钟后,南大工商分局局长佘松涛来到现场。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佘松涛表示,宾馆工作人员随意将房卡交给没有登记的人,并间接地导致付先生受到了经济损失,宾馆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无法确定损失的金额,建议付先生先向公安机关报案。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小毛同意佘松涛的观点。吴小毛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上述纠纷中,宾馆工作人员草率地将房卡交给陌生人,间接地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了1000元,应当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记者采访了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的姚秘书长。听完记者的介绍后,姚秘书长说:“付先生的遭遇真是让人胆战心惊!幸好当天晚上进入房间的男子只为求财,如果还有其他目的,那么后果不堪设想。”姚秘书长提醒广大消费者,入住宾馆特别是安全意识和措施都相对滞后的小宾馆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进入房间后,一定要检查门窗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并扣上安全扣;检查插房卡的插口是否安全、卫生间内是否有防滑垫等。宾馆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需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如果有客登门拜访,必须先通知房客,并且登记来访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以确保安全。
近日,付先生致电记者,称宏旺宾馆工作人员已同意与他协商,并称愿意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他对记者的帮助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