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滑雪已成为一项广受人们喜爱的冬季休闲活动,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上升。那么,消费者在滑雪过程中遭遇到的伤害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法官结合近几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对滑雪受伤索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和提示。
防护不到位滑雪场应担责
消费者熊某前不久在某滑雪场高级道滑雪时,因身体失控而撞到山体上,导致骨折。熊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了该滑雪场,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滑雪场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并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熊某在具体选择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滑雪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7成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滑雪运动具有速度快、操作难度大的特性,作为滑雪场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应包括保持合格的滑雪场地、保障防护网等设施的完善与安全可靠、不安全因素的提醒告知等。
第三人侵权的滑雪场应承担补充责任
2012年2月,消费者康某、刘某在某滑雪场滑雪。期间康某不慎摔倒,滑雪场的工作人员将其带到拖牵迂回站的下侧位置让其自行穿戴雪板,该迂回站的顶部边缘放置了警示桶。此时,刘某已从雪道顶端滑下3个来回,并注意到了警示桶的存在,但其在第四次滑下来的过程中试图从警示桶的中间滑过,不但未成功,还撞伤了位于警示桶后的康某。康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滑雪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滑雪过程中,因为第三人的碰撞造成的损伤,原则上应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刘先生应承担对康某的赔偿责任。同时,滑雪场设置的警示桶并不足以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留证据慎重签字
针对多起滑雪受伤索赔案例,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滑雪前应主动了解该项运动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包括门票是否含保险等。此外,在滑雪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并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及管理规定。受伤后,要妥善保管门票等票据,如有条件,应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留下当时的雪场状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后,一些滑雪场会为消费者出具《滑雪场事故证明书》,要求其在上面签字,确认事故发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对事故经过及伤情的确认。此时,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后再签字,不能仅听信滑雪场人员的口头承诺。在描述事故经过时慎用“不慎摔倒”等表述方式,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写明事发经过。 (尚烈)(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