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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添利器
作者:谢莉葳 田珍祥 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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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实施。新《消法》体现了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新《消法》有哪些亮点?如何保障它的贯彻实施?还需要出台哪些配套政策?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两会代表、委员。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图1)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本报记者 谢莉葳 文/摄
  这次新《消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立法精神,在个人信息保护、举证责任倒置、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明确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等方面有许多亮点。
  扩大内需已成为当前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增强内需拉动经济的主引擎作用,要发挥好消费的基础作用,把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通过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完善消费政策、培育消费热点。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对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部法律宣传得越广泛、越深透,舆论基础就越扎实,实施起来也就越顺畅。国家工商总局对贯彻实施新《消法》高度重视,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批准通过,就第一时间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大规模普法宣教培训,已培训执法人员22万多人、经营者80万人,编发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的各类宣传资料340多万份。
  修改完善与新《消法》相关的配套规章是贯彻实施工作的一大重点。工商总局先后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三个规章将于今年3月15日与新《消法》同步实施。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在酝酿之中。
  经营者诚实守信、守法自律是根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关键。下一步,工商机关除了做好消费纠纷的调处工作,还将继续举办面向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围绕民生关注度高、投诉较为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重拳出击,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让经营者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也违不起法。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要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充分释放十几亿人口蕴藏的巨大消费潜力。在网络购物消费维权方面,新《消法》做了许多创新性规定。工商部门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加大网络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促进网购市场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图2)
建立小额诉讼法庭

■本报记者 田珍祥 文/摄
  新《消法》即将于3月15日实施,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在于它的调整范围涉及民生领域,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关每个老百姓。作为权利被侵害一方的消费者本应该得到尊重和法律的救济,但是现实维权过程中常常遭遇经营者、销售者或者执法机关的不理解或者冷漠对待,丧失了作为消费者的基本尊严。
  新《消法》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整体上已经非常完备。如,把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金额确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确定为五百元。加大赔偿力度在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尊严,震慑违法份子,起到一个杠杆作用。此外,新《消法》对举证责任倒置、网购的无理由退货、网络平台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有关行政部门的责任都予以了明确。
  为了让新《消法》充分发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必须从法律的宣传贯彻实施上和建立消费者诉讼的专门法庭上入手,建议国家在司法改革上予以配合。
  要让新《消法》能真正为消费者代言,成为消费者的护身符,首先就是要加大新《消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让消费者真正了解新《消法》的具体功能和使用方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让公平正义体现到每一个人的头上,我认为《消法》就是很具体的法律,恰恰能落实到每个消费者的头上,加强宣传必然增强整个社会、整个消费者群体的维权意识。
  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的案件都是小额诉讼,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不够积极,对一些案件拖延立案或者不予立案,这间接削弱了《消法》的法律力量。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制度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国家尽快在司法改革上予以配合,比如建立小额诉讼的法庭或者消费者诉讼的专门法庭,从这些措施上保障新《消法》的贯彻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图3)
明星代言不许忽悠

■本报记者 洪敬谱 文/摄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法规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要求。
  明星代言也好,媒体发布也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经营行为。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对直接的生产者和直接的销售者的规制,没有从立法方面重视对生产和销售的中间环节进行规制。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无论是明星代言也好,平面、电视、网络媒体的发布也好,虽然只是一个媒介,但是他们在生产和销售的环节中起的作用很大。过去是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现在销售是通过媒体的宣传、明星的代言,这些都成了销售的重要的一环。媒体和明星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任,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而如果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媒体和明星又不承担责任,就难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所以,媒体和明星违法代言和违法发布广告,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司法理念上与时俱进的表现。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社会许多环节来保障,明星代言不仅仅是一个表演,还是一个很严肃的广告宣传,它告诉受众、告诉消费者,这个产品是好的,是有价值的、很有效果的,但如果结果却不是那样的,那么明星的代言岂不是助纣为虐吗?
  我们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就要求市场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诚实守信;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媒体和明星要合法合规地代言和发布广告,大家共同努力,自觉维护好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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