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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受损交易平台也“沾包”
作者:王硕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王硕 文/图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集体壮大,网络消费纠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明确而又细致地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为消费者在新的消费环境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本报针对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搜集了消费者在网络消费盛行的大背景下对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入法的看法与意见。

明确网购平台责任

  调查结果显示,76%的参加调查者知道新《消法》明确了网购平台对消费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24%的参加调查表示“不知道”。
  网购消费人群整体年龄相对年轻,对于与网购相关法律的敏感度高且接受度高,所以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认知度也较高,这将有利于相关法律在今后的贯彻与运用。调查中仍有接近1/4的受调查者,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不知道,不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这需要相关执法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法律的具体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权责明确网购更放心

  调查显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有无必要”的问题,57%的参加调查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有必要承担连带责任,43%的参加调查者持反对意见。从数据可以看出,该问题的分歧较大。
  在实际的消费纠纷中,这一问题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争执的焦点。有消费者认为,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家存在侵权行为,表明网络交易平台存在失察的问题,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并未直接参与商家的经营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景明表示,由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正确的。有些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度设计,逃避和转嫁自己的责任。经营者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网络交易平台在网购维权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法律责任,但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此前还没有法律规定。此次新《消法》修订增加了相关法规,填补了我国法律规定的空白。

规范网络消费环境

  对于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意义,参加调查者的看法相对集中。近半数的受调查者认为,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增加了失信成本,能够促进其加强监管,提高入驻商家的诚信度。目前,我国的网络消费平台竞争十分激烈,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为扩大自身规模而放松对商家监管。受调查者普遍认为,新《消法》明确连带责任能促使各网络平台加强自我监管,提升行业整体的诚信度。
  另有36%和32%的受调查者认为,新《消法》的相关条款有助于“形成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和“降低维权成本”。从行业角度来看,如果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权益受到侵害,会损害其积极性,长此以往,必将损害日渐发展的网络消费行业。新《消法》相关法律的出台,必将促进行业规范、促使行业自律。另外,在新《消法》的法律环境下,一旦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将有利于打消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对于创建和谐的网络购物环境大有助益。

网络促销最让人头痛

  在调查中,接近七成的受调查者认为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促销活动陷阱多”是最为严重的侵权问题,让消费者最为头疼。这个数据一方面表明目前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促销陷阱,而且不少消费者正深受其害;另一方面也表明,消费者对相关执法单位规范商家市场行为的意愿,和对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竞争环境的期待。
  此外,调查数据显示,网购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目前,各网络交易平台必须不断推出新的促销手段,才能有效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新《消法》的出台,将商家的行为与网络交易平台联系起来,不仅能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促销陷阱问题,还能为网络购物市场降温,有利于未来网络消费市场的长远发展。
  调查结果显示,“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和“退换货不便捷”等曾深深困扰网购消费者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网购平台首要的侵权问题。这表明经过最初的粗放式发展,目前我国的网购平台已经开始摆脱假冒伪劣商品的阴霾,走上了“拼物流、拼服务”的新型竞争道路。

网购维权有保障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最怕就是找不到卖家,而网络交易平台也借故推诿。如今在新《消法》的庇佑下,再出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商家的联系方式。调查数据显示,接近70%的受调查者认为“卖家销售假货,受理投诉后,购物网站不能提供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当网络平台没能尽到管理职责时,消费者希望通过网络平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非常高。
  调查中有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理解为,以后在网站上购物,遇到侵权纠纷就可以要求网站先行赔付。阿拉木斯对此解释称,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只有在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前提条件下,消费者才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比如,现在有一些虚假团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找不到商家,网络交易平台也提供不了商家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应先行赔偿。”阿拉木斯说。
  与以往不同,现在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切实有法可依,一旦出现纠纷,可按照新《消法》的相关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新《消法》对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的确认,也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前,在网络平台没有连带责任之时,执法部门大都只需处理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而今后,执法部门还需对网络交易平台加强监管。消费者呼吁,一旦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要依照新《消法》严格执法,追究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调查数据来源:3G门户网 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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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3 版:3·15年度报告调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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